輔助工區礦井維修電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礦井維修電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停送電制度、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掌握觸電急救的方法及電氣防、滅火知識。
第五條 負責本單位范圍內的供電線路及供電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熟悉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設施)的規格、型號、電氣原理圖及技術性能、維護、保養知識。
第七條 負責責任范圍內隱患排查工作,做好本崗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
第八條 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接受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情況監督檢查。
第九條 積極參與礦及工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條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第十二條 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逐項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臺賬,嚴格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技術措施,并落實好崗位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三條 能夠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當班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對治理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現場有專人指揮,并設置警示標識。
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礦井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礦井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違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停送電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礦井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所轄范圍內的供電線路及供電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出現問題,礦井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工作中不熟悉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設施)的規格、型號、電氣原理圖及技術性能、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礦井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 未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礦井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不參加各項安全技術業務培訓的,礦井維修電工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進行責任范圍內隱患排查工作及本崗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礦井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參與礦及工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礦井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井維修電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2、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四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礦井維修電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井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