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科地質防治水技術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地質防治水技術員是地質和防治水技術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在地測(防治水)副總、地測科科長的領導下開展地質、防治水技術管理等工作。地質防治水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在地質(防治水)副總、地測科科長的領導下,負責分工范圍內的地質安全技術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條積極與施工單位的技術管理人員交流意見,確保分工范圍內的技術工作及時、安全、有效。
第三條 負責編制地質、水文地質專業內的施工技術措施,參與本專業圖紙的編制、會審。
第四條負責編制地質“三書”,為礦井開采生產提供準確的地質資料。
第五條 建立健全并及時填寫各類地質、水文地質臺帳、卡片,對地質資料進行詳細分類,實現微機檔案化管理。
第六條及時準確地填繪地質、水文地質日常用圖,并及時做好地質、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工作。
第七條對礦井出現的地質、水文地質疑難問題,及時到現場分析、研究,并提出解決的主導意見。
第八條熟悉地質防治水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搞好地質防治水達標工作。
第九條對分工范圍內的技術工作負責任,協助地質(防治水)副總、科長抓好技術安全工作。
第十條積極完成各項安全考核指標,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 協助科長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風險管控體系目標,并抓好落實執行工作。
第十四條具體負責抓好防治水方面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協助科長定期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含導水斷層、陷落柱和主要充水因素等探查治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質防治水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六條 編制的地質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地質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地質“三書”或提供的“三書”內容出現錯誤的,地質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未及時準確填繪地質、水文地質日常用圖,地質、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工作不及時的,地質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技術失誤又不及時匯報,致他人受傷害或較大經濟損失時,地質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在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地質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又未及時匯報情況的,地質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