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察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安監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安監科長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責。安監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積極配合安監科長,在分工范圍內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積極配合安監科長開展相關工作,認真組織科室人員完成分工工作。
第三條在安監科長未在崗位時,副科長應承擔起安監科長職責。
第四條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并提出具體建議。
第五條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及時掌握采掘工程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六條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七條負責組織開展分管業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條負責分管職責范圍內的風險分級管控和風險源管理工作。
第九條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監督現場施工作業人員佩帶勞動保護用品。
二、責任追究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執行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一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監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二條安監副科長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發現本煤礦或本科室制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不符,沒有及時提醒有關領導,安監副科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的,安監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的,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監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