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進一步規范礦井硐室管理工作,防范采掘工作面過硐室存在的安全風險,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測量規程》《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煤礦防治水細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一條 機關部門職責
(一)通防地質部監管各煤礦公司井下硐室技術資料管理工作;每季度開展一次礦井硐室管理檢查。
(二)生產技術部監管各煤礦公司礦井硐室設計、施工及驗收管理工作。
第二條 煤礦公司職責
總工程師是硐室管理的技術負責人,負責礦井硐室設計、技術管理工作;掘進副總經理負責礦井硐室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術管理
第三條 各煤礦公司嚴格執行“一硐室一設計”。巷道掘進前,設計部門設計硐室時應盡量做到“一室多用”,減少硐室數量。生產過程中需要臨時增加的硐室,必須堅持“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硐室設計圖必須明確標注硐室的規格、方位、施工層位、支護形式及位置等技術參數。
第四條 采掘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應附硐室設計圖。施工過程中因條件變化需要調整硐室設計參數的,設計部門及時變更設計,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硐室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單位技術人員應編制硐室的竣工圖??⒐D上須標注硐室位置及技術參數,經分管副總工程師(資深主管)審核,報礦生產技術部、礦地測通防部備案。
第六條 各煤礦公司地通部應建立硐室技術資料檔案。技術資料檔案包括硐室原始調查記錄本,硐室管理臺賬和采掘工程平面圖。每月末將驗收的硐室繪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采掘工程平面圖,經分管副總工程師(資深主管)、總工程師簽字后存檔。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七條 施工單位嚴格按硐室設計進行施工,各煤礦公司加強對硐室施工過程監管。
第八條 各煤礦公司應明確硐室管理責任部門,在硐室工程驗收時,安排生產技術部和地測通防部相關技術人員參加。施工單位驗收時應提供硐室施工圖紙和技術參數表,驗收人員嚴格按技術參數進行驗收,校核。
對于無設計隨意施工或不按照設計參數施工的硐室,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追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五章 硐室安全風險管控
第九條 各煤礦公司每月編制采掘工作面地質預報,工作面當月采掘范圍內或臨近的區段內存在的硐室,在圖紙上標明范圍,并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采掘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地點現場懸掛月度地質預報,每月5日前進行更新。
第十條 各煤礦公司加強硐室預測預報,掘進巷道距未充填處理的硐室70m前,施工單位編制過硐室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預測硐室存在積水隱患的,必須按照探放水設計及探放水措施,進行探放水,探放水結束并評價合格后,方可恢復掘進。
第十一條 掘進巷道過未充填處理的硐室后,應在硐室對應位置前后10米的范圍內的巷道進行噴漿處理,防止向采空區漏風,所有放水結束的鉆孔必須進行全孔封孔處理。
第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順槽設計采用小煤柱沿空掘巷布置方式時,相鄰工作面回采時,應及時對布置在小煤柱內的硐室,進行充填、注漿處理。
有沖擊危險區域的煤巷以及應力集中區巷道內的硐室,應及時進行充填、注漿處理。
第十三條 各煤礦公司制定硐室充填技術標準,硐室充填完成后,必須進行現場驗收,充填情況及時填寫硐室管理臺賬。
第十四條 各煤礦公司根據礦井實際制定本礦井硐室管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