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由經營科配合上級監測部門做好各項環境數據監測工作。監測過程中配合不認真、敷衍了事,對經營科罰款500元/次。
第二十六條 根據監測數據進行分析,由經營科對周邊環境進行評估,將評估結果上報礦環保領導小組,以此作為環保決策的依據。分析手段、方法運用不合理,評估結論失真,對經營科罰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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