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機電副礦長必須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安全管理責任,監督各單位落實集團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全礦機電、運輸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三條負責對重大以上機電運輸事故組織事故追查。
第四條定期組織召開機電工作會議,掌握生產安全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
第五條組織機電、運輸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機電、運輸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條組織開展機電運輸系統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保障工程建設安全。
第七條保證防塵防毒等設備和設施與其他設備和設施同等對待,加強管理與維修
第八條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參與分管范圍以外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