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電氣科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電氣科綜采維修電工負責綜采電氣設備維修工作。
第三條 電氣科綜采維修電工切實履行好15項安全工作職責。
1、對工作面的電氣設備完好、維護、保養和檢修負有直接責任。
2、高中及其以上學歷,初級工及其以上技能等級證書,經過特殊工種培訓并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
3、熟悉所管轄范圍內供電系統,掌握電氣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完好標準。
4、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送電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聯系,并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志牌,上好閉鎖螺栓并設專人看管,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能有權取下牌子送電。
5、對井下電氣設備要做到“三無、四有”。
6、嚴禁帶電檢修和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及電線。
7、電氣設備斷電后必須經過驗電,放電后方可工作(放電時周圍環境瓦斯濃度必須在0.8%以下)。故障排除完畢后,必須進行全面認真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送電。
8、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帶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靴,或站在絕緣臺上,127伏電器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件,應有良好的絕緣性能。
9、對使用中的防爆設備的防爆性能,每月進行一次檢查,防爆面不得有漆或銹蝕,并經常保持防爆面上有適量的防銹油脂。
10、對配電系統的斷電器保護應隨負荷的變動及時調整整定值,確保過載、短路、漏電動作可靠,不得隨意更改保護系統的整定值。
11、應保持所有供電系統中的設備保護裝置靈活可靠,任何一種失靈的保護裝置,都不得投入運行。
12、每臺電氣設備均應掛好設備標志牌,牌上注明該設備的名稱、型號、電壓等級、電流、用途以及包機人等。
13、移動變電站、高壓接線盒、開關列車必須裝配有接地線,設備移動后應及時裝配好,接地線不得隨意甩掉。
14、電纜必須吊掛整齊,電纜上方不得有淋水,電纜吊掛點之間的距離不大于3米,嚴禁用鐵絲吊掛。
15、各電氣設備均有檢修、防爆檢查和運行記錄。
第四條 電氣科綜采維修電工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電氣科綜采維修電工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電氣科綜采維修電工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