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通風區監測隊副隊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通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通風區監測隊副隊長是監測監控工作的執行人,具體協助監測隊隊長負責監測隊人員管理及井下監測風險管控工作的具體執行。
第三條 通風區監測隊副隊長切實履行好10項安全工作職責。
1、配合主管監測區(科)長及隊長管理全隊的日常工作;
2、負責組織監測人員及時安裝和拆除相應的安全監控設備;
3、負責組織監測人員及時處理系統出現的故障;
4、負責組織監測人員對監測設備定時巡檢、維護和管理;
6、負責全面掌握安全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對監控系統的隱患、故障和事故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7、負責組織調校人員按時調校監測傳感器,保證監控系統監測數據準確和狀態正確,監測監控靈敏、可靠、穩定。
第四條 通風區監測隊副隊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通風區監測隊副隊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通風區監測隊副隊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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