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
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組織相關單位(部門)按照規定編寫本單位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二)符合露天煤礦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并結合露天煤礦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三)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四)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五)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露天煤礦的應急工作要求。
(六)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七)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露天煤礦相關科室應根據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及職責分工分別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職業危害應急預案、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及電網安全應急預案等。
第二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
(一)應急預案編制完成或修訂完善后,應進行評審。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
(二)評審(或論證)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應急預案名稱;評審地點、時間;專家書面評審意見;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專家名單(簽名)。
(三)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結論明確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種。符合要求的應急預案,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基本符合要求的應急預案,評審組應提出具體修改意見,礦根據評審修改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礦長簽署發布;不符合要求的應急預案,礦組織相關人員重新編制,并按程序重新進行評審。發布實施的應急預案達到修訂條件的要及時修訂。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備案
露天煤礦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等應報有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