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礦區環境質量,防治污染,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礦內環境建設與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實現建設“綠色礦山”的目標,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露天煤礦各部室、外委施工單位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主 任:露天煤礦礦長
成員:露天煤礦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礦各科(部)室負責人
第四條 環境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召開環保工作專題會議,及時研究、解決煤礦在環境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負責組織制定并審核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計劃及總結分析報告;
(三)研究和審查礦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保專篇、環境影響報告、竣工環保驗收調查報告,審定各類污染物防治措施,提出環保意見和要求;
(四)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監督煤礦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五)負責煤礦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的制定、修改及備案;
(七)組織開展煤礦水土保持和生態建設工作,制定土地復墾和動態綠化規劃;
(八)調查、處理各類環保事故,對煤礦重大環保事項做出決策。
第五條 環境管理委員會下設環境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環科,為環境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其組成如下:
副主任:XXX露天礦安環科科長
成 員:安環科全體
第六條 安環科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范和標準,建立健全礦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責任制及考核辦法,并監督執行;
(二)制定煤礦年度環保工作目標和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完成環境保護目標;
(三)負責組織、監督礦各部室開展環境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治理、生態環境建設等各項環保工作,嚴格檢查各項工作落實情況并進行考核;
(四)負責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檢查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建立環保設施運行監控檔案,編制環境污染分析報告,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負責組織環保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煤礦員工的環保素質;
(六)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工作檔案;
(七)接受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司檢查、監督,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按要求繳納排污費,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環境保護報表及工作情況。
第七條 露天煤礦各科(部)室環保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各部室環境管理范圍按照《露天煤礦環境衛生治理管理辦法》規定劃分,負責配合安環科落實環境污染防治措施,開展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二)各部室負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環保設施的運行、保養、操作的管理,確保環保設施的運轉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及時向安環科反映環境保護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四)配合安環科開展各項環保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第八條 露天煤礦凡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九條 露天煤礦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初步設計中,必須按規定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第十條 露天煤礦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即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安環科須會同礦各部室及施工單位做好環保設施的建設,監督檢查施工過程,現場落實施工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等環保措施。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生產。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環境管理委員會應向審批項目環評的部門申請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專項竣工驗收,按規定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調查報告,開展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及環境影響的監測。
第十四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的項目,其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應分期驗收。
第十五條 環境管理委員會和安環科應監督、落實建設項目在可研、初步設計、施工、投產、竣工驗收等階段的各項環保工作,涉及的相關文件、資料應由環境管理委員會審定,并由安環科建檔保管,包括下列文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說明書等報告;
(二)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文件;
(三)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
(四)項目施工期落實環保措施及建設環保設施的影像資料;
(五)項目環保設施臺賬、運行與維護記錄;
(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調查報告及審批文件;
(七)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報告及其他環境監測數據;
(八)其他環境保護工作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第四章 生產運行過程中的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安環科負責監督礦各部室加強污染源(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污染)管理,落實《新疆天池能有限責任公司準東大井礦區露天煤礦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提出環境污染防治措施,提高綜合利用效率,防止或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條 礦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生產設備應按規定安裝污染治理等環保設施,環保設施與生產設備的同步運轉率達100%,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環保設施建設、驗收、運行管理的管理應納入露天煤礦設備的統一管理中。
第十八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環保設施的運行維護,應固定設施操作和維修、維護人員,建立崗位責任制、設施維護保養制和操作規程,保障環保設施穩定運轉。
第十九條 礦內所有生產和生活廢水應集中排放至礦內各污水管網,經處理后全部回用,做到污水零排放。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隨意亂排污水。
第二十條 礦內所有固體廢物應分類收集、集中排放至垃圾桶、垃圾箱,集中處理和處置,對廢物進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不能循環利用的廢物應進行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隨意亂扔垃圾。
第二十一條 減少生產車間或作業場所的噪聲,采購設備時,盡量選擇有減振、隔聲、消聲設施的設備,對高噪音設備可加裝消聲、減振設施;在設計階段應盡量把噪聲源與人群密集的場所遠離,在辦公樓、生活區、高噪聲車間周圍及道路兩側種植綠化帶,高噪聲車間內應設置隔音操作室。
第二十二條 安環科負責制定年度環境監測計劃,經環境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分析環境監測數據,編制環境污染分析報告,存檔監測數據。發現污染超標排放的情況時,及時報環境管理委員會處理,制定并實施污染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安環科負責監督管理礦區污染物排放,規范管理各排污口,在排污口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五章 環境綜合治理與生態環境建設
第二十四條 環境綜合治理是環保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XXX露天礦各部室應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相互協作做好環境綜合治理和生態環境建設工作,安環科負責監督檢查環境綜合治理和生態環境恢復效果。
第二十五條安環科負責于每年年初制定露天煤礦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經礦環境管理委員會和公司批準后,組織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加強礦區土地復墾和綠化,改善礦區生態環境。
第二十七條 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對礦區及周邊環境的擾動。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礦內外發生破壞植被、捕獵動物、破壞原有土地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加強排土場的管理,嚴防排土場發生滑坡等災害,對到界的排土場要減少人為擾動。
第六章 環境風險防范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安環科負責對煤礦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編制應急預案,對環境風險制定風險防范措施,經環境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安環科負責露天煤礦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的管理,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風險防范措施的宣傳、培訓,必要時組織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員工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
第三十一條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按照《露天煤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二條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事故原因分析與處理辦法:
(一)各部室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地調查和分析事故原因,明確責任,確定整改措施。由安環科下發整改通知單,指定專人負責整改,驗收合格后,填寫整改措施報告,交安環科存檔。
(二)因有毒、有害物質泄露造成的污染事故,安環科負責對現場實行戒嚴管制,并將有毒、有害物質直接污染的水體、土壤取樣送檢,以確定污染程度,為事故的處理提供科學依據。
(三)事故調查中的所有資料,包括現場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報告、會議記錄等由安環科存檔。
(四)事故發生后,事故責任部門應組織本部門員工對事故的發生原因進行剖析,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
(五)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酌情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按照《露天煤礦環境保護獎懲辦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XXX露天礦安環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