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中隊長進行日常訓練、安全救護、事故預防、搶險救災、思想行為教育等管理工作,對中隊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2.協助中隊長工作,主管戰斗準備、技術訓練和后勤管理,負責本隊的技術業務學習和培訓及事故救援工作,當中隊長不在時,履行中隊長職責。
3.熟悉和掌握礦井的生產系統、通風系統情況及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技術措施進行整改。
4.參加處理事故時,負責指揮本隊的一切戰斗行動,完成作戰任務。
5.認真貫徹、執行《礦山救護規程》規定,確保訓練和救護工作的安全。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
6.負責指定專人保管中隊的所有技術裝備,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狀態。
7.積極做好新裝備、新儀器的培訓輔導和應用推廣工作。
二、考核標準
1.中隊不在時,未履行中隊職責的罰款200元。
2.未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維護中隊的所有技術裝備未達到戰備狀態罰款100元。
3.分管小隊內發生“三違”的罰款200元。
4.參加處理事故時,指揮本隊人員未完成任務或執行不力的罰款100元。
5.小隊內發生一起微傷以上事故罰款100元。
6.小隊人員日常訓練不足,影響月度隊內考核及年度達標驗收考核的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