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現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不適宜的條款規定,不能充分反映礦井實際情況和不能有效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時應及時進行修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不能完成的單位和個人要查明原因,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罰,并適當調整指標。
2、針對考核中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持續改進績效考核制度,不斷降低、控制或消除各類安全風險和危害。
3、技術礦長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形成書面報告,并將結果向所有部門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通過評估與分析,發現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的責任履行、系統運行、檢查監控、隱患整改、考評考核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由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討論提出糾正和預防的管理方案,并納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實施計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