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四條 生產副總經理崗位安全職責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3 16:02
來源:煤礦安全網
1. 第十四條 生產副總經理崗位安全職責
1. 按照一崗雙責原則,對分管生產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公司的生產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3.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工藝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4. 監督檢查分管業務部門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5. 每旬組織一次分管系統的隱患排查,開展風險識別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落實風險管控措施, 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6. 督促檢查分管業務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7. 定期召開分管業務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問題。
8. 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變更管理,督促工藝、設備、技術、管理變更管理程序的執行。審批較大風險等級的重大變更,確定較大風險等級的重大變更風險控制措施。
9. 參加公司的安委會及安全“雙基”建設會議,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議。
10. 認真履行值班、安全包保、下現場及安全指導、服務等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