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對事故報告中的謊報認定條件規定為( C )
A.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
B. 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
C.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
D.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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