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惫?,如員工未在離職時歸還工作電腦等辦公設備,理應視為未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可待其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再行支付經濟補償,但從法律理論分析,因兩筆錢款性質不同,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應直接從員工離職費用中折算賠償并予以扣除,否則將存在返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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