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蓄電池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開車前的檢查與準備
1、檢查控制器是否靈活,閉鎖裝置是否可靠,兩個手把是否都在零位。
2、檢查碰頭、聯接裝置、制動裝置、撒沙裝置、照明燈、警鈴或警笛,如有一項不正?;蚍辣O備失爆,都不得使用并及時匯報。
3、必須按照規定的空、重車數拉車,不得多拉。
4、開車前要檢查軌道上有無阻車器或其他障礙物。
5、檢查蓄電池箱與車架連接是否穩固,箱蓋是否蓋好,然后插上防爆插銷,合上照明開關;檢查照明燈是否良好。
6、判斷電壓是否合乎要求。
7、檢查各處油量是否滿足。
8、開車前做一次啟動和制動試驗。
二、操作程序
1、開車
⑴照明開關,開亮照明燈。
⑵按上換向手把,推到需要行車方向的位置;轉動手輪,松開制動閘。
⑶接到開車信號后,先前后了望有無障礙物或人員,確認無誤,然后鳴笛或打鈴示警。
⑷將控制手把從零位推到“1”位,使機車緩慢加速起動,待全部車輛起動后,再將控制手把均勻的增加速度,推倒2.3……等位置,使電機車達到正常運行的速度。
2、停車
⑴將控制手把逐漸拉回零位,然后轉動手輪施閘,將列車停住;
⑵將換向手把扳回零位。
三、運行注意事項
1、控制手把除4檔和7檔可以長期停留外,其他檔不可停留過久,一般為2-3秒,上坡起動可為4-5秒。
2、加速時,控制手把應逐級推動,不可一下推過幾檔,也不可停留在兩檔之間。
3、需要低速運行時,可用時斷時通電或輪換使用各檔來實現,禁止用車閘控制車速。
4、改變行車方向時,應使列車停穩以后才進行換向操作。
5、停車應先斷電后施閘,在一般情況下禁止用電機反轉停止機車。
6、按公司規定的掛車數牽引列車,嚴禁超載運行。
7、列車或機車行駛時,必須前有照明燈,后有紅尾燈,并有跟車員跟車。
8、機車司機操作時,必須坐在駕駛室內,身體任何部位不得露出車外。
9、行車時,司機應遵守下列行車信號:
⑴口笛信號:一聲為:“停車”,二聲為:“前進”,三聲為:“后退”。
⑵礦燈信號:燈光左右晃動為“停車”,上下晃動為“前進”,繞圓圈為“后退”。
⑶紅綠燈信號:紅燈為“禁止通行”,綠燈為“允許通行”。
10、機車行駛到檢修地段時,司機應減低車速,打鈴示警,聽從檢修人員指揮。
11、機車臨近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噪音大,巷道有行人和視線有障礙時,應在40米外減低車速,并打鈴示警。
12、人車和物車交鋒時,雙方都應減速行駛。
13、兩列車或兩機車頭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14、列車制動距離: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15、除調車和處理事故外,在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16、車輪空轉或滑行時,應將控制手把拉回零位,撒沙后再啟動。
17、機車或礦車下道時,應由人工處理上道,禁止用機車強行牽引。
18、司機應根據機車拉煤趟數和運行中燈光亮度判斷蓄電池放電情況,嚴禁蓄電池過放電。
19、蓄電池機車在井下發生電氣故障時,應運到車庫內檢修。
20、機車司機需離開座位時,應停住機車,取下換向手把保管好,但不得關閉車燈。
21、機車運輸火藥時,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⑴炸藥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中運輸,如果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雷管的車輛之間及與電機車之間都必須用三個礦車隔開。
⑵必須由井下火藥庫負責人員護送,除跟車護送和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乘車。跟車人員要站在尾車碰頭上。
⑶裝送火藥的列車,不準同時運送其他物品和工具。
22、在運行中發現下列情況應立即停車:
⑴車輪脫軌或車輛脫鉤。
⑵巷道及線路環境威脅安全行車時。
23、列車停車后不準壓花道。
24、地面遇有大霧和雨雪看不清前進方向時,要減速,必要時要有人引導。
25、車閘的使用注意事項:
⑴運行中嚴禁用車閘調速。
⑵制動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
⑶制動時,應緩施閘,均用力,但不能過晚。
⑷當車速快,軌道較滑,在制動時,同時撒沙。
⑸使列車在預定地點停車的制動距離,司機應根據經驗提前施閘。
26、電機車有以下情況,禁止使用:
⑴缺少碰頭或碰頭損壞者。
⑵連接裝置有損壞時。
⑶制動裝置有損壞者。
⑷撒沙裝置失靈或無沙者。
⑸前后照明不亮、無紅尾燈者。
⑹警鈴不良者。
⑺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內,電機車的電氣設備不防爆者。
⑻控制器的閉鎖失靈者。
⑼減速箱缺油。
⑽電機車駕駛室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