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規定
【規程條文】第十條 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執行說明】目前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共12個大類、118個小類。對納入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設備,煤礦企業必須選擇、采購安全標志在有效期內的產品。產品到礦后應驗收,核查安全標志標識、證書及其與產品銘牌、使用說明書所載信息的一致性。產品采購、到礦時安全標志有效,方為合法產品。在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實施之前采購的無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執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2〕141號)的規定。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是指未在煤礦井下或本礦區及條件相近其他礦區應用的技術和工藝。為防范新技術、新工藝試驗中造成事故,在試驗之前應組織開展論證。試驗新技術、新工藝的論證可由煤礦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安全措施應包括預防、監測、控制、管理措施及應急預案。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設備、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礦井下或本礦區及條件相近其他礦區應用、納入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設備和材料。由于缺乏相應標準和安全使用規范,應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新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審核發放過程中僅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試驗時煤礦應與研發單位共同研究制定相關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