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不可以。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休息日加班的,應先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二倍加班工資。該規定為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其他形式規避其法律強制性義務。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月份或季度為周期安排補休,也有少量公司或規定在當年內對超時部分進行補休。但無論采用哪種模式,1年內不補休視同放棄的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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