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局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查制度(試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查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保證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山西省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規定》和晉政發[2006]18號文件的規定,結合全省煤炭工業和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我局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有關事業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
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或者意見等。
第三條 我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審查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我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二)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調節經濟、管理社會和服務公眾轉變;
(三)符合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
(四)語言準確、簡明,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
第五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立項規劃、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分歧、論證聽證、法律審查、討論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因發生重大災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局長批準,可以簡化制定程序。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七條 以我局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標題中不得冠以行政區域名稱。
第二章 立項和起草
第八條 局機關處室、承擔有行政職能的有關單位可以根據本處室、本單位的實際,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原則確定本處室、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立項工作,并報局法制機構備案。
第九條 局法制機構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擬訂我局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經局領導批準后執行。
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對根據實際情況必須及時制定或制定條件已經成熟的,局機關處室、承擔有行政職能的有關單位可以及時制定,局法制機構應及時上報。
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第十條 我局認為需要由省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省政府報請立項,報請立項工作由制定處室或單位牽頭,會同局法制機構共同進行。
報送省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擬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依據的上位法等做出說明。
第十一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二條 我局代省政府草擬的規范性文件,由工作、業務對口處室、單位牽頭負責起草。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按照職責范圍可以由局機關處室、承擔有行政職能的有關單位的一個機構、幾個機構共同或者法制機構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機構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機構的意見,相關機構應共同制定。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五條 我局制定、草擬的規范性文件,由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說明、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審查。
報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報分管局領導簽字;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幾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報分管局領導簽字。
第十七條 局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局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報分管局領導簽字。
第十八條 報送審查時,有關處室、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份,并且同時報送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正式文本二份,并且同時報送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正式文本的電子文本;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的內容包括: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以及必要性和制定過程;
(二)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條 以我局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說明,擬請省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說明,由局法制機構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由原制定機構進一步修改,修改后報省政府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我局代省政府草擬的規范性文件,由局法制機構初審并提出初審修改意見,由原制定機構進行修改,修改后由局法制機構報省政府法制部門審查。
第二十二條 局法制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將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或者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局法制機構應當就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涉及重大問題的,局法制機構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 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第二十五條 有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局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機構的意見報局領導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在征求意見結束后,局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并將各方面的意見進行整理和匯總,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處室、單位。
第二十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處室、單位收到局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后,應當認真研究其所提出的意見,并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對不能采納的意見,應當書面告知局法制機構,并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和協商,意見無法統一的報局領導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機構可以退回起草處室、單位:
(一)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六、七條的;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四)有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內容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機構協商的。
(五)存在其他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問題的。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未經局法制機構審查不得印發。局法制機構發現未經其審查而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可以提請本局撤銷該文件,并在公開發布文件的載體上公告。
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章 決定和公布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局長辦公會議或局務會議研究通過,必要時也可以由局主要負責人直接簽發。
第三十一條 以我局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局長簽發,經省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按照省政府的相關規定公布及實施;擬請省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我局代省政府草擬的規范性文件由局長簽發上報省政府。
第三十二條 我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通過局法制部門進行公布,除按照省政府和省法制部門的規定和要求,除在《山西政報》公布外,還應在山西省煤炭信息網進行公布,一般情況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影響該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由局法制機構按照《山西省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規定》和省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局法制機構負責解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