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標語、安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北京市安全標語、安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京勞保發字(1989)50號
發布部門 北京市勞動局
發布日期 19890121
施行日期 19890501
北京市安全標語、安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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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發揮安全標語、安全標志在預防事故中的作用,提醒人們對不安全因素的警惕,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生產性企業和基本建設工地(以下簡稱生產場所),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標語由簡短文字組成,以口號的形式表達特定的安全內容;安全標志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圖形符號及圖形的文字說明組成,以表達特定的安全內容。
第四條 安全標語的內容按北京市勞動局發布的安全生產口號執行,不足部分可根據具體情況自定;安全標志的內容、規格、色彩按國標GB2894-82《安全標志》中的規定執行。如遇國標中沒有,而又必須設置的,則應按國標中規定的規格、色彩自制。
第五條 凡下列地域必須設置大幅、醒目的安全標語:
?。保磺猩a場所的大門口;
?。玻a場所的主要道路兩旁和交叉路口;
?。常a場所內所有易發生事故的特種作業崗位和危險區域;
?。矗さV企業的生產車間內和基本建設工地的在施主體工程上;
?。担鞴苌a的領導干部辦公室內和固定的職工休息場所。
第六條 有夜間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盡量使用帶有燈光的安全標語。
第七條 安全標志的使用按國標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導則》的規定設置。
第八條 安全標語、安全標志的設置應醒目、牢固、字跡、圖象要整齊、清晰。
第九條 對字跡或圖象模糊不清、殘損不全等不符合規定的安全標語、安全標志,必須及時修整、更換。
第十條 企業負責安全標語和安全標志的正確設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檢查落實,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監督。
對不執行本辦法或執行不好的單位,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應及時提出意見或發出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限期改進。逾期不改的,依照《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89年5月1日起實行,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