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次出臺瓦斯防治評估細則
近日,從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獲悉,《山西省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實施細則》已制定完畢,將于近日向相關單位下發,這是山西省首次出臺此類政策,今后從事或擬從事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必須提前進行此項評估。
同時,將開展全省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的評估,摸清全省煤礦企業瓦斯防治現狀。
分級開展評估
該細則規定,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的對象,是從事或擬從事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其他山西省內的多層級煤礦企業,旗下的直屬礦井及每個層級的全資、控股子(分)公司將一并評估,無需單獨申請評估。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瓦斯防治與利用處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后煤礦企業從事高瓦斯礦井的生產建設,必須進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并備案。
按照細則分級評估原則,央企以及總部在山西省外的煤礦企業,均是向國家能源局申請瓦斯防治能力的評估,評估結果報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備案。山西省內的煤礦則依省屬、市屬分別由省煤炭工業廳和各市煤炭局評估后,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
該負責人介紹,煤礦企業擬三年內,在山西省境內建設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要在新建礦井項目核準前申請評估;生產規模超過1000萬噸/年或所轄(含控股)礦井不少于25個,并且有5年以上相關礦井生產經營經驗,之前煤礦企業從事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建設的企業,并沒有這個前置條件。
煤企瓦斯防治能力三年一評
細則規定,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有效期限為三年,煤礦企業要在有效期限前90日內,申請重新評估。
同時,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在規定期限內未通過的話,相關煤礦所屬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將由具備資質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或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上述負責人表示,前期各相關煤礦企業要按細則要求,展開自我評估,并備齊安全生產系統設施情況、瓦斯防治方案、資金保障等相關資料,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將委托具有省或國家認定的,從事煤礦瓦斯防治技術資格三年以上的機構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