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長資格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征求意見稿)
作者:佚名
2011-12-11 19:10
來源:本站原創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煤礦礦長 superintendent in coal mine
對煤礦生產經營和安全負全面責任的人員。
4 申請取得煤礦礦長資格的基本條件
4.1 申請取得國有重點煤礦礦長資格的基本條件
4.2 申請取得國有重點煤礦以外的煤礦礦長資格的基本條件
4.2.1 應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
4.2.2 應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以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5 培訓大綱
5.1 培訓要求
5.1.1 培訓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對煤礦礦長進行培訓和再培訓。
5.1.2 培訓應按露天煤礦和地下煤礦分別進行。
5.1.3 通過培訓,煤礦礦長應熟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及經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熟悉煤礦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理論以及煤礦重大事故防范和搶險救災的專業知識;了解煤炭工業環境保護與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具備較強的煤礦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經營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能力;能依靠科技進步改善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本標準的考核要求。
5.2 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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