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標準(2007年修訂版)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41
來源:本站原創
江西省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標準(2007年修訂版) 二00七年十二月
1 前言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以下簡稱評價)是指通過對煤礦設施、設備、裝置實際情況和管理狀況的調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危險度,對其安全管理狀況給予客觀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并據此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的前置條件。
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煤礦對未進行評估的重大危險源(包括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或發現新的重大危險源時,應當進行重大危險源的評估(以下簡稱危險源評估)工作。
2 評價和危險源評估內容
2.1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內容
(1)評價煤礦安全管理模式對確保安全生產的適應性,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制度等安全管理相關內容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及其落實執行情況,說明現行企業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2)評價煤礦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系統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確其是否滿足煤礦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
(3)評價各生產系統和輔助系統及其工藝、場所、設施、設備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4)識別煤礦生產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危險度;
(5)評價生產系統和輔助系統,明確是否形成了煤礦安全生產系統,對可能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對于一礦多井的企業,應先分別對各個自然井按上述要求進行安全現狀綜合評價,然后再根據所屬自然井的安全評價結果對全礦進行安全現狀綜合評價。
2.2 煤礦重大危險源評估內容
重大危險源原已評估的,可以引用評估結論。發現新的重大危險源或開采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評估。
(1)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2)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3)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
(4)針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對策措施、監控措施及應急預案;
(5)重大危險源評估結論。
3 評價、危險源評估工作依據
評價、危險源評估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標準、規程、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1996年10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6年10月30日勞動部第4號令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8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6)《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
(7)《煤礦安全評價導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安監技裝字[2003]114號)
(8)《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
(9)《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8號);
(10)《關于加強和規范安全評價工作監管的若干意見》(安監總規劃〔2007〕59號);
(11)《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局十三號令);
(12)《煤礦安全規程(2006年版)》
(13)《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
(14)《礦井密閉防滅火技術規范》(AQ1044-2007);
(15)《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88)煤安字第237號);
(16)《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
(1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
(18)《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AQ1020-2006);
(19)《煤礦救護規程》(煤安字[1995]376號);
(20)《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安字[1995]第30號);
(21)《煤礦瓦斯抽放規范》(AQ1027-2006);
(22)《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
(23)《關于加強煤礦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裝〔2007〕188號);
(24)《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84)煤生字第550號);
(25)《井下探放水技術規范》(MT632-1996);
(26)《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86)煤生字第629號);
(27)《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
(28)《江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方案》(贛煤安發[2004]5號。
(29)《煤礦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及裝備通用安全技術要求》(AQ1023-2006)
(30)《關于急傾斜煤層安全開采的指導意見》(煤安監技裝〔2007〕5號)
(31)《關于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07]47號)
(32)《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
(33)《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
(34)《關于印發<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贛煤行管發[2007]3號)
(35)《關于所有煤礦必須立即安裝和完善井下通訊、壓風防塵供水系統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煤行[2007]167號)
4 工作程序
4.1 前期準備工作
評價機構組織評價工作人員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評價導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印發<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贛煤行管發[2007]3號)等文件,提高對評價工作的認識。明確對評價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省煤礦企業實際情況,廣泛聽取有關單位、有關部門意見,研究、確定評價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則,統一認識,統一評價法律、法規、標準依據;統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危險有害因素程度評估方法;統一評價單元劃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做好開展評價工作的一切準備工作。
接受企業委托評價,應簽訂《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合同》,明確雙方職責,評價工作完成期限等有關事宜。
評價機構對項目進行風險性評估,確定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評價人員,進入現場調查,了解企業狀況,對被評價的企業做好評價標準宣傳貫徹及現場交底工作,明確評價工作對象、范圍及評價程序、方法,提請企業提交有關資料(詳見附錄A)。
4.2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分析、評估
識別、分析所有危險、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對策措施的基礎,是保證系統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學性、系統性、全面性、預測性的識別危險、有害因素的原則,結合煤礦企業實際,以煤礦開采技術條件為基礎資料,結合現場調查,識別、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為保證全面、有序地進行識別,防止出現漏項,宜按評價單元分別進行識別,識別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的過程,是系統安全分析的過程。
根據礦井開采技術條件,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確定礦井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如已進行了重大危險源評估,且安全生產條件未發生較大改變的煤礦,可以引用以瓦斯為重點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水患論證)結論,如發現新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對危險源進行評估。
針對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及有關系統評價情況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提出安全對策、監控措施、應急救援預案、評估結論。
4.3 劃分評價單元
煤礦企業安全現場綜合評價涉及面廣,范圍大,危險、有害因素復雜,一般應劃分若干個評價單元,在評價單元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礦井整體評價,評價單元劃分方法較多,根據我省煤礦企業情況,擬以礦井安全生產系統劃分以下評價單元(以下簡稱系統):
(1)安全管理系統;
(2)開采、爆破系統;
(3)通風系統;
(4)瓦斯防治系統;
(5)防滅火、防塵系統;
(6)防治水系統;
(7)提升、運輸、壓氣系統;
(8)供電系統。
4.4 評價方法
根據安全現狀綜合評價煤炭企業的特點、范圍及規律,能夠收集到的資料情況、評價目的與要求、安全評價人員狀況等,選用安全檢查表法評價。
以確定的評價單元,編制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系統圖(見附錄B),其內容應函蓋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安全設施、安全技術措施等主要事項,評價方法以查閱資料和現場全面檢查、重點抽查相結合,以《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為必備條件,通過安全檢查表法對煤礦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等方面的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分析,對礦井安全給于客觀的評價,對存在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及建議。
4.5 現狀調查
分系統根據評價內容,逐項開展現狀調查,弄清企業實際上那些達到要求,存在什么問題,分項填寫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見附錄C)。
現狀調查是一項十分艱苦細致工作,是評價工作的基礎,現狀調查務必要客觀、真實、全面反映實際情況,嚴禁弄虛作假,避免評價失實。
4.6 系統及礦井安全評價
各系統通過現場調查,填寫評價表,分析系統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程度,提出該系統評價意見及實現安全生產的對策措施建議。
系統內凡《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中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全部符合,未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確認該系統安全管理、安全設施、安全技術措施等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中的安全生產條件,否則就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所有評價系統都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安全生產條件,礦井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有系統不符合,則礦井也不符合。評價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系統或礦井,評價機構應及時告知煤礦進行整改,煤礦企業在期限內整改完成的,由評價機構進行核實,據實出具評價報告。
4.7 編制安全評價(危險源評估)報告
煤礦安全評價報告是煤礦安全評價過程的記錄,應將安全評價對象、安全評價過程、采用的安全評價方法、獲得的安全評價結果、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等寫入安全評價報告。煤礦安全評價報告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真實描述煤礦安全評價的過程;
(2)能夠反映出參加安全評價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其他單位、參加安全評價的人員、安全評價報告完成的時間;
(3)簡要描述煤礦生產及管理狀況;
(4)分析礦井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5)在單元評價的基礎上對礦井進行現狀評價;
(6)闡明安全評價結果及安全對策措施。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和格式應符合《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的要求。
為便于專家評審和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發證審核,在提交《評價報告》時,由中介機構根據《評價報告》內容填寫《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評價情況表》(見附錄E),并寫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結論性意見。
4.8 評價(評估)報告的評審
評價中介機構按評價程序提交評價報告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評價情況表》,送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委托的評審機構,由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依照回避原則,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提出書面評審意見,評價機構根據專家組的審查意見,修改評價報告(涉及煤礦需要整改的問題由評價機構反饋煤礦及當地煤炭管理部門,在規定的限期內完成整改的,由評價機構現場核實后,據實出具評價報告),并附評價報告修改的補充說明材料、原專家組的審查意見,送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備案登記后,報告分送有關部門和委托單位。
附錄A
江西省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煤礦需準備的主要資料清單
煤礦企業在申請進行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工作之前,應準備如下主要的資料,供評價機構進行評價時檢查,資料清單如下:
一、評價機構需驗證并帶回存檔的資料:
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按順序裝訂在一起。
2、礦長資格證復印件;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機電副礦長的安全資格證復印件;礦技術負責人的學歷證、畢業證、技術職稱資格證、聘用協議復印件。復印件需按順序裝訂在一起。
3、有資質的地質勘探部門編制的《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水文地質報告》
4、《礦井水患論證報告》、《重大危險源評估報告》。
5、2006年度或2007年度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省行辦批復文件的復印件,需裝訂在一起。
6、煤塵爆炸性鑒定報告復印件、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復印件,需裝訂在一起。
7、立井開拓的礦井,梯子間施工設計、縣級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材料,需裝訂在一起。
8、按《規程》50條的規定,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的采面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有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批文及措施需帶回存檔。
9、煤礦配備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機電副礦長的文件。煤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需裝訂在一起。
10、礦救護隊資質認定文件或與就近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原件和復印件。
11、七大圖紙: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
12、如實填寫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名單表,準備好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備查,復印件按順序裝訂在一起。
13、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報告,及省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14、礦井在用設備清單(含設備名稱、型號、配套電機功率、臺數、使用地點、煤安標志準用證編號等):主要包括:主扇、局扇、主提升絞車、井下輔助提升絞車、提升容器、提升鋼絲繩、礦車、水泵、鉆機、空壓機、瓦斯監控系統、抽放泵、刮板運輸機、風筒、礦燈、井下電話、井下主要電纜、供電設備等等。(以上需提供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志準用證);
15、設備儀器檢驗報告清單(評價機構應核對并有評價人員簽字)。
二、備查資料:
1、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入井人員管理制度、安全舉報制度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各工種操作規程。
4、各工作面的作業規程。
5、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6、進行過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礦井的《安全專篇設計》、《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復意見》。
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礦井,應當登記建檔,并申報,進行安全評估,制定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9、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10、反映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使用情況的財務報表;自救器裝備臺帳。
11、職工安全培訓記錄,在職職工安全培訓計劃。
12、粉塵檢測制度,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13、參加工傷保險憑證。
1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記錄、臺帳。
15、經縣級主管部門核實的年度、月度原煤產量報表。
16、井下職工匯總名單。
17、安全風險抵押金繳納證明

附錄B:



































































































附錄C : 煤 礦 安 全 現 狀 綜 合 評 價 表(一、安 全 生 產 管 理 系 統)
煤 礦 安 全 現 狀 綜 合 評 價 表(一、安 全 生 產 管 理 系 統)
煤 礦 安 全 現 狀 綜 合 評 價 表(一、安 全 生 產 管 理 系 統)
煤 礦 安 全 現 狀 綜 合 評 價 表(一、安 全 生 產 管 理 系 統)
煤 礦 安 全 現 狀 綜 合 評 價 表(一、安 全 生 產 管 理 系 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二、開采、爆破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二、開采、爆破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二、開采、爆破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三、通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三、通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三、通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四、防治瓦斯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四、防治瓦斯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四、防治瓦斯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四、防治瓦斯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四、防治瓦斯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四、防治瓦斯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四、防治瓦斯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五、防塵、防火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五、防塵、防火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五、防塵、防火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五、防塵、防火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五、防塵、防火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六、防治水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六、防治水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七、提升、運輸、壓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七、提升、運輸、壓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七、提升、運輸、壓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七、提升、運輸、壓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七、提升、運輸、壓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七、提升、運輸、壓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七、提升、運輸、壓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七、提升、運輸、壓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七、提升、運輸、壓風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八、礦井供電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八、礦井供電系統)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八、礦井供電系統)
1 前言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以下簡稱評價)是指通過對煤礦設施、設備、裝置實際情況和管理狀況的調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危險度,對其安全管理狀況給予客觀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并據此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的前置條件。
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煤礦對未進行評估的重大危險源(包括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或發現新的重大危險源時,應當進行重大危險源的評估(以下簡稱危險源評估)工作。
2 評價和危險源評估內容
2.1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內容
(1)評價煤礦安全管理模式對確保安全生產的適應性,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制度等安全管理相關內容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及其落實執行情況,說明現行企業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2)評價煤礦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系統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確其是否滿足煤礦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
(3)評價各生產系統和輔助系統及其工藝、場所、設施、設備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4)識別煤礦生產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危險度;
(5)評價生產系統和輔助系統,明確是否形成了煤礦安全生產系統,對可能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對于一礦多井的企業,應先分別對各個自然井按上述要求進行安全現狀綜合評價,然后再根據所屬自然井的安全評價結果對全礦進行安全現狀綜合評價。
2.2 煤礦重大危險源評估內容
重大危險源原已評估的,可以引用評估結論。發現新的重大危險源或開采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評估。
(1)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2)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3)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
(4)針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對策措施、監控措施及應急預案;
(5)重大危險源評估結論。
3 評價、危險源評估工作依據
評價、危險源評估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標準、規程、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1996年10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6年10月30日勞動部第4號令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8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6)《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
(7)《煤礦安全評價導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安監技裝字[2003]114號)
(8)《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
(9)《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8號);
(10)《關于加強和規范安全評價工作監管的若干意見》(安監總規劃〔2007〕59號);
(11)《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局十三號令);
(12)《煤礦安全規程(2006年版)》
(13)《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
(14)《礦井密閉防滅火技術規范》(AQ1044-2007);
(15)《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88)煤安字第237號);
(16)《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
(1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
(18)《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AQ1020-2006);
(19)《煤礦救護規程》(煤安字[1995]376號);
(20)《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安字[1995]第30號);
(21)《煤礦瓦斯抽放規范》(AQ1027-2006);
(22)《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
(23)《關于加強煤礦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裝〔2007〕188號);
(24)《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84)煤生字第550號);
(25)《井下探放水技術規范》(MT632-1996);
(26)《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86)煤生字第629號);
(27)《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
(28)《江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方案》(贛煤安發[2004]5號。
(29)《煤礦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及裝備通用安全技術要求》(AQ1023-2006)
(30)《關于急傾斜煤層安全開采的指導意見》(煤安監技裝〔2007〕5號)
(31)《關于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07]47號)
(32)《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
(33)《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
(34)《關于印發<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贛煤行管發[2007]3號)
(35)《關于所有煤礦必須立即安裝和完善井下通訊、壓風防塵供水系統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煤行[2007]167號)
4 工作程序
4.1 前期準備工作
評價機構組織評價工作人員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評價導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印發<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贛煤行管發[2007]3號)等文件,提高對評價工作的認識。明確對評價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省煤礦企業實際情況,廣泛聽取有關單位、有關部門意見,研究、確定評價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則,統一認識,統一評價法律、法規、標準依據;統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危險有害因素程度評估方法;統一評價單元劃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做好開展評價工作的一切準備工作。
接受企業委托評價,應簽訂《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合同》,明確雙方職責,評價工作完成期限等有關事宜。
評價機構對項目進行風險性評估,確定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評價人員,進入現場調查,了解企業狀況,對被評價的企業做好評價標準宣傳貫徹及現場交底工作,明確評價工作對象、范圍及評價程序、方法,提請企業提交有關資料(詳見附錄A)。
4.2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分析、評估
識別、分析所有危險、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對策措施的基礎,是保證系統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學性、系統性、全面性、預測性的識別危險、有害因素的原則,結合煤礦企業實際,以煤礦開采技術條件為基礎資料,結合現場調查,識別、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為保證全面、有序地進行識別,防止出現漏項,宜按評價單元分別進行識別,識別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的過程,是系統安全分析的過程。
根據礦井開采技術條件,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確定礦井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如已進行了重大危險源評估,且安全生產條件未發生較大改變的煤礦,可以引用以瓦斯為重點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水患論證)結論,如發現新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對危險源進行評估。
針對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及有關系統評價情況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提出安全對策、監控措施、應急救援預案、評估結論。
4.3 劃分評價單元
煤礦企業安全現場綜合評價涉及面廣,范圍大,危險、有害因素復雜,一般應劃分若干個評價單元,在評價單元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礦井整體評價,評價單元劃分方法較多,根據我省煤礦企業情況,擬以礦井安全生產系統劃分以下評價單元(以下簡稱系統):
(1)安全管理系統;
(2)開采、爆破系統;
(3)通風系統;
(4)瓦斯防治系統;
(5)防滅火、防塵系統;
(6)防治水系統;
(7)提升、運輸、壓氣系統;
(8)供電系統。
4.4 評價方法
根據安全現狀綜合評價煤炭企業的特點、范圍及規律,能夠收集到的資料情況、評價目的與要求、安全評價人員狀況等,選用安全檢查表法評價。
以確定的評價單元,編制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系統圖(見附錄B),其內容應函蓋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安全設施、安全技術措施等主要事項,評價方法以查閱資料和現場全面檢查、重點抽查相結合,以《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為必備條件,通過安全檢查表法對煤礦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等方面的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分析,對礦井安全給于客觀的評價,對存在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及建議。
4.5 現狀調查
分系統根據評價內容,逐項開展現狀調查,弄清企業實際上那些達到要求,存在什么問題,分項填寫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見附錄C)。
現狀調查是一項十分艱苦細致工作,是評價工作的基礎,現狀調查務必要客觀、真實、全面反映實際情況,嚴禁弄虛作假,避免評價失實。
4.6 系統及礦井安全評價
各系統通過現場調查,填寫評價表,分析系統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程度,提出該系統評價意見及實現安全生產的對策措施建議。
系統內凡《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中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全部符合,未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確認該系統安全管理、安全設施、安全技術措施等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中的安全生產條件,否則就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所有評價系統都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安全生產條件,礦井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有系統不符合,則礦井也不符合。評價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系統或礦井,評價機構應及時告知煤礦進行整改,煤礦企業在期限內整改完成的,由評價機構進行核實,據實出具評價報告。
4.7 編制安全評價(危險源評估)報告
煤礦安全評價報告是煤礦安全評價過程的記錄,應將安全評價對象、安全評價過程、采用的安全評價方法、獲得的安全評價結果、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等寫入安全評價報告。煤礦安全評價報告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真實描述煤礦安全評價的過程;
(2)能夠反映出參加安全評價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其他單位、參加安全評價的人員、安全評價報告完成的時間;
(3)簡要描述煤礦生產及管理狀況;
(4)分析礦井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5)在單元評價的基礎上對礦井進行現狀評價;
(6)闡明安全評價結果及安全對策措施。
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和格式應符合《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的要求。
為便于專家評審和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發證審核,在提交《評價報告》時,由中介機構根據《評價報告》內容填寫《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評價情況表》(見附錄E),并寫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結論性意見。
4.8 評價(評估)報告的評審
評價中介機構按評價程序提交評價報告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評價情況表》,送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委托的評審機構,由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依照回避原則,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提出書面評審意見,評價機構根據專家組的審查意見,修改評價報告(涉及煤礦需要整改的問題由評價機構反饋煤礦及當地煤炭管理部門,在規定的限期內完成整改的,由評價機構現場核實后,據實出具評價報告),并附評價報告修改的補充說明材料、原專家組的審查意見,送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備案登記后,報告分送有關部門和委托單位。
附錄A
江西省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煤礦需準備的主要資料清單
煤礦企業在申請進行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工作之前,應準備如下主要的資料,供評價機構進行評價時檢查,資料清單如下:
一、評價機構需驗證并帶回存檔的資料:
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按順序裝訂在一起。
2、礦長資格證復印件;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機電副礦長的安全資格證復印件;礦技術負責人的學歷證、畢業證、技術職稱資格證、聘用協議復印件。復印件需按順序裝訂在一起。
3、有資質的地質勘探部門編制的《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水文地質報告》
4、《礦井水患論證報告》、《重大危險源評估報告》。
5、2006年度或2007年度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省行辦批復文件的復印件,需裝訂在一起。
6、煤塵爆炸性鑒定報告復印件、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復印件,需裝訂在一起。
7、立井開拓的礦井,梯子間施工設計、縣級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材料,需裝訂在一起。
8、按《規程》50條的規定,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的采面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有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批文及措施需帶回存檔。
9、煤礦配備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機電副礦長的文件。煤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需裝訂在一起。
10、礦救護隊資質認定文件或與就近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原件和復印件。
11、七大圖紙: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
12、如實填寫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名單表,準備好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備查,復印件按順序裝訂在一起。
13、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報告,及省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14、礦井在用設備清單(含設備名稱、型號、配套電機功率、臺數、使用地點、煤安標志準用證編號等):主要包括:主扇、局扇、主提升絞車、井下輔助提升絞車、提升容器、提升鋼絲繩、礦車、水泵、鉆機、空壓機、瓦斯監控系統、抽放泵、刮板運輸機、風筒、礦燈、井下電話、井下主要電纜、供電設備等等。(以上需提供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志準用證);
15、設備儀器檢驗報告清單(評價機構應核對并有評價人員簽字)。
二、備查資料:
1、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入井人員管理制度、安全舉報制度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各工種操作規程。
4、各工作面的作業規程。
5、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6、進行過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礦井的《安全專篇設計》、《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復意見》。
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礦井,應當登記建檔,并申報,進行安全評估,制定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9、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10、反映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使用情況的財務報表;自救器裝備臺帳。
11、職工安全培訓記錄,在職職工安全培訓計劃。
12、粉塵檢測制度,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13、參加工傷保險憑證。
1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記錄、臺帳。
15、經縣級主管部門核實的年度、月度原煤產量報表。
16、井下職工匯總名單。
17、安全風險抵押金繳納證明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一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 |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包括礦山救護隊和輔助礦山救護隊設置); 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國有重點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配備專門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9條;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 3、《江西省煤礦安全程度評估標準》(贛煤安字[2004]6號)有關安全管理機構設置的具體要求; 4、《煤礦安全規程》第4、20、493、494、499條。 5、《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 1、礦井所設置的安全管理、“一通三防”管理等機構的組成人員數量及其負責人,查礦井下達的文件為準; 2、檢查礦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 3、檢查礦山救護隊設立及裝備情況,包括礦山救護隊是否進行了資質認證,并合格; 4、檢查礦井輔助礦山救護隊設置情況,檢查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是否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了救護協議; | 安全管理機構職能應能涵蓋礦井采、掘、機、運、通各個方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專職安全人員包括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安全檢查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經培訓合格并核發證); 技術管理體系的檢查按《江西省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執行。 |
二 管理制度 |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制定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入井人員管理制度、安全舉報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國有煤礦另需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等、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條; 2、《煤礦安全規程》第3、10、309條; 3、《江西省煤礦安全程度評估標準》(贛煤安字[2004]6號)有關管理制度的具體要求; 4、《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 1、檢查五個層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制定,已經制定的檢查其落實情況; 2、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已經制定的檢查其落實情況; 3、檢查各工種操作規程是否制定,已經制定的檢查其落實情況(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主要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規程制定及落實情況)。 | 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與礦井所設置的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主要人員相對應;評價時除查安全生產制度的完善情況外,主要查安全辦公會議、安全隱患排查、安全教育及培訓、入井人員管理、定期安全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三 礦井圖紙 | 煤礦應當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 |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第(六)款第13小款; 2、《煤礦安全規程》第12條。 | 1、檢查11種圖紙是否有,并檢查圖紙的不完善之處;是否與礦井的實際情況相符。 2、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主要檢查礦井地質或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壓風系統圖、通信系統圖。 | 1、主要查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排水、防火注漿、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突出礦井的瓦斯地質圖。 2、除排水、防火注漿、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外,上述圖紙不能為示意圖,必須經過測量,反映井下真實情況; 3、可在通風系統圖上加繪避災路線、安全監控裝備后作為避災路線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使用; 4、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以年,采掘工程平面圖以半年,通風系統圖、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圖、排水、防火注漿、壓風、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以季、突出礦井瓦斯地質圖以月為繪制周期; 4、在繪制周期內,允許藍圖與實際有出入,但應用彩筆補畫藍圖中缺少的部分。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四 安全措施 | 1、煤礦有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2、煤礦有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井下避災路線標志; 3、煤礦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5、煤礦有其它安全措施(詳見評價辦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17條第(二)款;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條; 3、《煤礦安全規程》第9、15、49條; 4、《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 5、《江西省煤礦安全程度評估標準》(贛煤安字[2004]6號)有關安全措施的具體要求。 | 1、檢查各采掘工作面是否都有作業規程,作業規程的內容是否完全,作業規程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可行并符合有關規程、規范的要求; 2、檢查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是否編制,其內容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本礦實際,情況變化以后是否及時進行了修改,并檢查其落實情況;同時,檢查其是否規定了避災路線,井下避災路線的標志是否正確清晰; 3、檢查礦井有無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是否與當地政府或主管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4、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礦井,是否已經登記建檔,是否已經申報,是否進行了安全評價,是否制定了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5、檢查下列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及其落實情況:采掘工作面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井下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井下局部通風設計與安全措施,存在串聯通風時的安全措施,巷道貫通措施,巷道維修措施,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的專門安全措施,主扇停止運轉的停風措施及其它安全措施。 | 1、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要根據礦井的災害特點,處理計劃要有針對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修改必須有礦總工程師及礦長審核簽字; 2、礦井救災演習執行情況可查救護隊資料;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五 人員素質與培訓 | 1、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2、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3、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4、煤礦從業人員必須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 ;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3、《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第(二)款; 4、《煤礦安全規程》第15條; 5、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煤礦安全程度評價工作文件(贛煤安發[2004]6號)有關人員資質與培訓的具體要求; 6、《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 1、礦井負責人的的安全資格證(在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中已經檢查),評價小煤礦時應同時檢查管理人員的學歷及工作經歷(按《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執行); 2、檢查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所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礦井下達的文件為準); 3、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經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 4、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 5、檢查新工人培訓和老工人轉崗培訓情況(必須通過四級培訓機構或縣級主管部門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主要查以前的培訓資料和今后的培訓計劃)。 | 1、特種作業人員所需數量按評價日礦井生產系統、生產班次或班組情況適當考慮輪休和請假等因素確定; 2、新分配職工含轉崗職工; 3、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情況主要查礦井安全科等部門資料。 |
六 安全投入 | 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2、《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 財建[2004]119號)第三條;3、《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財建[2004]119號)第三條;4、《關于煤礦按產量提取安全技措費用的通知》(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江西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文件 贛煤安字[2003]197號);5、省財政廳等五家轉國家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煤礦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通知》(贛財建[2005]83號)。 | 1、檢查本年度實際煤炭產量; 2、檢查本年度財務報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實際發生數; 3、檢查煤礦對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是否做到專戶儲存、??顚S?,并列出具體清單。 | 1、安全費用自提自用,但必須專戶儲存、??顚S?。 2、省屬國有煤礦安措費按10元/噸煤提取,其中高瓦斯、突出礦井15元/噸煤提??;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的安措施費高瓦斯煤礦12元、噸,低瓦斯煤礦按10元/噸煤提。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七 勞動保護及職業危害防治 | 1、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2、自救器配備; 3、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4、職業危害防治。 |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 2、《煤礦安全規程》第738、739、750、11、740、741、742、743、744、745、17、152、154條; 3、《煤礦設計規范》第10.2.3條。 | 1、檢查是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衣、礦燈、礦帽、礦帶、膠鞋、手套、口罩,及煤礦其他涉及有毒、有害物質崗位的特殊防護設施等; 2、檢查核對最大班下井人數,檢查自救器配備型號、生產廠家、數量和安全標志號,檢查作業人員是否做到隨身攜帶; 3、檢查是否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或為其井下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檢查核對礦井職工總人數,檢查繳納保險費的具體數額; 4、職業危害防治的主要檢查項目如下: ⑴檢查有無制定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制定、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⑵檢查有無礦井綜合防塵措施及其落實情況;⑶檢查有無制定粉塵檢測制度,是否配備粉塵檢測儀器,并對照《煤礦安全規程》第740條查制度的落實情況;⑷對照《煤礦安全規程》第741條查防治噪聲措施的落實情況;⑸對照《煤礦安全規程》各有關條款,查接觸各類職業危害的職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的情況。 | 1、已為其井下作業職工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繳納保險費的,按符合要求考核。 2、參照礦務局、礦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有關規定,計算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時間。 3、建立粉塵檢測制度,配備粉塵檢測儀器。 |
八 安全基礎管理 | 1、嚴守“三條高壓線”,做到“不超人、不超產、不超標”; 2、井下工作面個數及井下作業人數是否符合要求; 3、禁用、淘汰落后、不安全設備及工藝; 4、對相關設備、設施進行檢測、檢驗。 5、安裝完善壓風、通訊、防塵供水系統等“三條線”,并保證正常運行。 | 1、《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07年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要點的通知》(贛府廳發[2007]16號); 2、《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管理實施意見》; 3、《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 | 1、檢查核對最大班下井人數,檢查評價年度各月份產量報表,檢查礦井監控系統日報表,看是否存在瓦斯超限,超限后是否及時進行處理,有無處理記錄; 2、井下檢查各采區、采面并清點作業人員,對照《實施意見》、《江西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檢查; 3、含絞車、主扇、主排水泵、壓風機、瓦檢器、風表、監控系統等檢測項目;瓦斯鑒定、煤塵爆炸、煤層自燃等鑒定。 4、煤礦技術負責人定期下井,參與制定采掘方案 | 對照標準嚴格執行。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必 備 條 件 | 1、礦井應有至少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安全出口設置人行道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須采用正規壁式采煤方法。 | “規程”第18、19、50條,《煤礦企業及礦井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條件執行說明》、《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 | 查閱采掘工程平面圖及現場檢查: 1、礦井必須要有兩個安全出口。 2、水平、采區安全出口情況:礦井每一個水平、采區必須具有兩個可以行人的安全出口。 3、采煤工作面必須形成兩個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一個通到回風巷,急傾斜煤層的采煤工作面還必須有上部回風巷。 | 礦井、水平、采區、工作面必須要有兩個安全出口。以掘代采,沒有采煤工作面的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
2、在用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其中: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 m,回采工作面出口20m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 m。其他巷道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要求。 | “規程”第21、22、23、357條;《煤礦企業及礦井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條件執行說明》 | 1、按設計提供井巷凈斷面進行現場檢查: 2、在用的主要回風巷,運輸巷礦井應有臺帳,現場進行抽查。 | 井下在用巷道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 |
3、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 | “規程”第320、321、322、323條 | 檢查庫存、采掘工作面使用炸藥及雷管型號,是否按規程規定使用。按規定使用本項合格。 |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 |
4、爆破作業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 “規程”第316條 | 查閱爆破工人員名單、培訓情況,現場檢查爆破人員情況。沒有專職爆破工,本項不合格。 | 爆破工(井下放炮員)經煤礦安全三級培訓中心和當地公安機關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 |
采 掘 管 理 | 1、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 | “規程”第48條 | 檢查采區設計:采區的系統、安全設施及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全面。 | 1、采區開采前必須有采區設計,否則采區不得開采。 2、回采作業規程在工作面回采前半月、掘進作業規程在掘進頭開工前一周必須編制審核完畢并發放至相關工區和部門組織職工學習; |
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進工作面施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并及時貫徹落實。 | “規程”第15、49、57、58條 | 檢查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每個采掘工作面是否有作業規程?作業規程是否有執行記錄,作業規程是否有針對性,結合現場檢查,規程落實情況。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采 掘 管 理 | 3、企業采掘工作面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完善,工程質量合格。 | 煤安監辦字[2003]96號文 | 查閱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和季度檢查報表,采掘工作面企業自檢情況,現場檢查采掘工作面質量。 | 3、查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頂、收尾、過斷層帶等是否有專門的補充措施; 4、查掘進工作面有否開工通知單,掘進工作面過斷層、探放水、防突、貫通、巷道維修等是否有專門的補充措施。 |
4、采掘工作面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靠近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 | “規程”第41、45、54條 | 現場檢查采掘工作面支護是否按作業規程及時支護,有無空頂作業情況。 | ||
5、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 “規程”第45條 | 現場檢查有無揭露老空情況,地面查對安全措施及落實記錄。 | ||
6、推廣使用錨噴支護等先進支護工藝;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有關規定 | “規程”第44條 | 查閱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和季度檢查報表,掘進工作面企業自檢情況,現場檢查掘進工作面質量。 | ||
7、采面作業規程必須對回采工作面頭、尾及兩道特殊支護,切頂線及地質變化帶制訂管理措施現場按作業規程操作。 | “規程”第58條 | 檢查回采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對工作面頭尾特殊支護,切頂線及地質變化帶制訂管理措施,現場檢查是否按作業規程操作。 | ||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采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空頂距離超過規定時,禁止采煤。 | “規程”第57條 | 檢查所有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安全措施。 | ||
9、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在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 “規程”第53條 | 現場檢查所有采面。 | ||
10、制定巷道維修制度,加強巷道的維修,巷道的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對于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 | 《煤礦安全規程》 第91條 第95條 | 井下現場檢查。 | ||
11、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煤倉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 | 《煤礦安全規程》 第97條 第99條 | 井下現場檢查。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爆 破 器 料 管 理 | 1、井上、下爆破材料庫應符合規程要求: ①地面爆炸材料庫;②井下爆炸材料庫;③井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 | “規程”第295、303、304、305、308條 | 1、地面爆破材料庫建筑結構、庫內、外安全距離符合國家規定,炸藥、雷管的庫容量不超規定。 2、井下爆破材料庫采用方式、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法線距離;與行人巷道、庫房上、下巷道法線距離;井下爆炸材料庫炸藥最大存放量和雷管存放量;照明設施、電纜、電壓等應符合要求。 | 按標準執行。 |
2、各爆破地點炸藥和雷管應分開存放。 | “規程”第324條 | 現場檢查存放情況。 | ||
3、礦井爆破材料運輸應符合規程規定。 | “規程”第311、312、313、314條 | 檢查礦井爆破材料運輸作業規程,規定是否完善,現場檢查是否有違章操作。 | ||
4、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制定。 | “規程”第309條 | 檢查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爆炸材料丟失處理制度?,F場檢查落實情況。 | ||
5、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 | “規程”第317條 | 檢查采掘工作面爆破作業說明書內容是否完善。 | ||
6、炮眼封孔長度、水炮泥,放炮距離。 | “規程”第328、329條 | 現場檢查使用水炮泥及封孔情況應符合規程,放炮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 ||
7、爆破母線及發爆器符合規程規定;發爆器應按規定使用。 | “規程”第334、338條 | 1、爆破母線是否用銅芯絕緣線,現場檢查破損情況; 2、發爆器、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防爆型; 3、發爆器手把或鑰匙使用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 ||
8、爆破作業必須做到:①“一炮三檢”、“三人聯鎖”制度;②爆破地點附近20m內水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或采掘工作的風量不足嚴禁裝藥、爆破;③開采煤層爆炸性煤層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應灑水降塵;④杜絕可能的老墟誤通。 | “規程”第316、331、332條 | 檢查作業規程是否具體規定,現場檢查瓦檢員瓦斯檢查手冊以及是否有違章作業現象。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必 備 條 件 | 1、礦井具備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 ①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②高瓦斯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③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④采掘工作面實行獨立通風。 | “規程”第107、113、114條 | 1、查看礦井通風系統圖; 2、選點抽查(以工作面為單位)年產30萬噸以下的礦井抽查點不少于80%,30萬噸以上的礦井抽查點不少于60%; 3、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本項不合格。 | 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礦井的所有采區應具有專用回風巷,評價時應檢查設計及現場。 |
2、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礦井應備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且主要通風機反風量不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 “規程”第121、122條 | 1、檢查主扇安裝地點、臺數、反風裝置; 2、二套主扇功能是否能滿足礦井生產需求; 有一項不符合要求,本項不合格。 | 1、通風主扇必須安裝地面,必須安裝負壓計。2、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扇,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扇,在滿足生產需求時,可繼續使用。3、生產礦井主扇必須有反風裝置。 | |
3、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必須按實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 | “規程”第103、104條 | 1、查看測風報表,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面設計的風量,以及實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資料。 2、有一處風量不足,本小項不合格。 | 礦井必須進行通風能力核定,其配風按照《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發改運行[2006]819號)計算。 | |
4、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扇進行通風;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扇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供電,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扇通風機,應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專用開關和供電線路供電,做到采用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 | “規程”第127、128條?!睹旱V井下供電設計規范》 | 1、查看礦井通風系統圖。2、選點抽查:使用局扇大于20臺的,檢查數量不少于30%,9~10臺的檢查數量不小于40%,9臺以下的檢查數量不少于60%。 | 按要求執行。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通 風 系 統 | 1、備用主扇能在10min內啟動;裝備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安裝防爆門。 | “規程”第121條 | 現場檢查,防爆門,及防爆門質量、維護情況。 | 按標準執行 |
2、主要通風機應定期進行性能測定。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性能測定,以后每五年至少一次。 | “規程”第121條 | 查閱有關資料,規定時間內有無性能測定,測定情況如何。 | 按標準執行 | |
3、主要通風機房應有電話直通礦調度室,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 “規程”第123條 | 檢查主要通風機房有無直通調度室電話、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運行記錄等,水柱計、電流、電壓、軸承溫度計等儀表是否齊全。 | 按標準執行 | |
4、無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或冒頂區通風。 ①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面之間串聯通風; ②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 “規程”第114、115、116條 | 現場檢查串聯通風及工作面下行風情況。 | 按規定執行。 | |
5、井下爆破材料庫、井下充電室、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 “規程”第130、131、132條 | 查看通風系統圖并現場檢查井下主要峒室的通風情況。 | 按規定執行 | |
6、年產6萬及以下小煤礦或年產6萬噸以上小煤礦的一個采區內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煤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 <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 | 查看通風系統圖并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7、礦井主要進、回風巷失修率符合要求。 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礦井主要進回風巷實際斷面不能小于設計斷面2/3。 |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通風系統第7條規定 | 查季度巷道檢查記錄及維修月報表,結合現場檢查,失修率是否超過規定。 | 按規定執行。 | |
8、礦井有通風系統圖,并符合《規程》要求 | “規程”第120條 | 檢查通風系統圖,是否按規程要求填繪。 | 按規定執行。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局部通風 | 1、局部通風機安裝應符合《規程》要求。 ①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局扇不吃循環風。 ②局扇應掛牌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 “規程”第128條 | 現場檢查,局扇安裝情況。使用局扇10臺以上,檢查數量不少于40%,9臺以下檢查數量不少于60%,是否有掛牌指定專人管理。 | 安裝和使用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128條的規定。 |
2、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應符合《規程》要求。 ①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 ②風筒口到迎頭的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 “規程”第128條 | 查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結合現場檢查(檢查工作面數量與局扇相同),是否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工作面距離,查風筒布煤安標志。 | 禁止使用300mm以下直徑風筒,禁止使用非抗靜電阻燃風筒。 | |
3、使用局部通風機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 | “規程”第129條 | 現場檢查,是否有無計劃停風現象。 | 按規定執行。 | |
4、不得使用3臺以上(含3臺)局扇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供風。 | “規程”第128條 | 查通風系統圖,現場檢查一臺局扇送兩個或兩個以上掘進頭供風情況。 | 按規定執行。 | |
通 風 設 施 | 1、應建立測風站,建立測風制度。 ①在總進風和總回風巷建立測風站,各分風點設立測風站(點); ②配備風表,每旬測風一次,有測風臺帳。 | “規程”第105條 | 現場檢查測風站、測風制度。 | 按規定執行。 |
2、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聯鎖的2道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 “規程”第118、109、211條 | 1、查看通風系統圖及現場檢查風門、風橋、風墻等設施情況。 2、選點抽查:采區不少于5道設施,全井不少于15道設施。 | 按規定執行。 | |
3、采空區、報廢巷道,長期停工地點管理。 采空區必須及時密閉。采區開采結束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連通的巷道全部封閉采區。 | “規程”第117條 | 評價(檢查)辦法同上。 | 按規定執行。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必 備 條 件 | 1、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 “規程”第133條 | 檢查瓦斯鑒定資料及鑒定結果審報、批復資料。 | 按標準執行。 |
2、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應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 | “規程”第177條 | 檢查“四位一體”綜合防治瓦斯措施和采掘作業規程。 | 按標準執行。 | |
3、煤礦必須實行瓦斯檢查制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表審查簽字制度。 | “規程”第149條 | 1、檢查由礦總工程師審查的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 2、對照《規程》現場檢查,查閱通風,瓦斯日報表等有關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 按規定執行。 | |
4、礦井應當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應當定期進行檢驗。 | 符合“規程”和公司(局)的有關規定要求。 | 查專門機構和人員配備,查閱有關資料臺帳,儀器定期校驗單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 按規定執行。 | |
5、井工礦井均應裝備安全監控系統。 | “規程”第158、159條 | 檢查是否裝備安全監控系統,其布置圖是否符合要求。 | 按規定執行。 | |
6、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 | “規程”第145、146、147條 | 檢查按“規程”規定是否裝備瓦斯抽放系統,抽放設施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 按規定執行。 | |
瓦 斯 管 理 | 1、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 “規程”第149條 | 檢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記錄牌板和通風瓦斯日報表,是否符合“規程”第149條。 | 按規定執行。 |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點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瓦斯積聚。 | “規程”第140條 | 井下檢查,查瓦斯檢查員班報手冊和近日有關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
3、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 | “規程”第140條 | 井下現場檢查,查有關資料、臺帳。 | 按規定執行。 | |
4、排放瓦斯有經批準的專門措施,并嚴格執行。 | “規程”第140條 | 查瓦斯排放措施和排放記錄等有關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瓦 斯 管 理 | 5、月均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次數(含采煤面上隅角)。 | 《通風安全質量標準》、《江西省煤礦安全程度評估標準》(贛煤安字[2004]6號)。 | 現場檢查,查通風瓦斯日報和月報表。 | 指評價年度內數據。 |
6、嚴格執行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檢查制度。 | “規程”第316條 | 查瓦斯檢查員手冊,井下瓦斯牌板、瓦斯日報表“三對口”有關資料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 按規定執行 | |
7、、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面應安設隔(抑)爆設施。 | “規程”第150條 | 現場檢查隔(抑)爆設施。 | 按規定執行 | |
安全監控管理 | 1、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 “規程”第158、168、169、170、171、172、173、174、175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 | 查看安全監控系統圖,現場檢查安裝情況。 | 按標準執行 |
2、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及布置位置符合規程、標準要求: ①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和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②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③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④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局扇前設置甲烷傳感器。⑤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⑥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⑦瓦斯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⑧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進風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暴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時,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⑨裝備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應設置以下傳感器: a、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 b、開采容易自燃、自然煤層的礦井,應設置CO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安 全 監 控 管 理 | 3、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h小時連續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穩定性應不小于15d;傳感器的數據及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面主機。 | “規程”第169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及《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 | 查看安全監控系統圖,現場檢查安裝情況。 | 按標準執行 |
4、礦井監控系統能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發送監控實時數據 | 查看現場檢查安裝情況。 | 產煤區、縣已聯網的,要實現安全監控系統聯網。 | ||
5、煤礦區隊長以上管理人員、安檢員、班組長、爆破工、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或甲烷檢測報警礦燈;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風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時宜攜帶甲烷檢測報警礦燈或甲烷報警礦燈。 | 現場檢查配備、使用情況。 | 按標準執行 | ||
6、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及省政府有關規定。 | 查看安全監控系統圖,現場檢查使用、設置情況。 | 按標準執行 | ||
7、煤礦應建立安全測控儀器檢修室,負責本礦安全測控儀器的調校、維護和維修工作。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小型煤礦可將安全測控儀器送到檢修中心進行調校和維修;國有重點煤礦的礦務局(公司)、產煤縣(市)應建立安全測控儀器檢修中心,負責安全測控儀器的調校、維修、報廢鑒定等工作,有條件的可配置甲烷校準氣體,并對煤礦進行技術指導,應建立記錄臺帳。 | 查看安全監控系統圖,現場檢查維修情況。 | 按標準執行 | ||
8、安全測控儀器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或校正,建立記錄臺帳。 | 查看安全監控系統圖,現場校驗傳感器等儀器。 | 按標準執行 | ||
9、加強井下安全監控儀器的維護,保證狀況完好,建立維護修理臺帳。 | 查看安全監控系統圖,現場檢查。 | 按標準執行 | ||
10、礦井應按要求打印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且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 | 查看安全監控系統圖,現場查看報表打印、審批情況。 | 按標準執行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防 治 煤 與 瓦 斯 突 出 | 1、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 《煤礦安全規程》第177、179、180、181、182、183、188、189、190、192、199、200條,《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有關規定。 | 檢查計劃、采掘方案、措施、設計和審批文件等有關資料。 查看采掘工程圖、瓦斯地質圖,現場檢查各類措施落實情況。 | ①保護層開采保護范圍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對暫無實測資料的礦井,可先參照《防突細則》執行; ②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裝〔2007〕188號),到2010年,逐步達到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面經預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壓力能夠達到《基本指標》規定要求。 ③調整采掘部署,按照《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重新編排“抽、掘、采”方案。 ④其它按規定執行。 |
2、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應當嚴格執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的規定,并堅持預測、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把先抽采瓦斯作為煤層開采的首要生產環節, | ||||
3、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 | ||||
4、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 ||||
5、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合理。 | ||||
6、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 ||||
7、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必須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 ||||
8、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 | ||||
9、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人集中地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設有供給壓風自救系統。工作面回風系統有人作業的地點,設置壓風自救系統。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10、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二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 |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 現場檢查各類設施的安裝情況 | 按規定執行 | |
11、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以外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 | ||||
12、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 | 《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第6.2條。 | 查閱測定報告 | 按標準執行 | |
瓦斯抽放系統 | 1、生產礦井瓦斯資源達到 《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的條件時,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 | 《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 | 地面查看瓦斯抽放系統圖,井下抽查抽放瓦斯設施。 | 按標準執行 |
2、抽放瓦斯設施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6條、147條規定;抽放瓦斯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148條規定。 | 《煤礦安全規程》第146、147、148條 | 按標準執行 | ||
3、確保井下抽放管路系統、地面管路系統、抽放管路附屬裝置及設施等的運輸、安裝和維護方便,應滿足《煤礦瓦斯抽放規范》(AQ1027-2006)第5.4條規定;井下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鋼管;在傾斜巷道中,管路應設防滑卡;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應采取防雷措施。 |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AQ1027-2006)第5.4條 | 按標準執行 | ||
4、在一個抽放站內,瓦斯抽放泵及附屬設備只有一套工作時,應備用一套;兩套或兩套工作時,應至少備用一套。 |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第5.4條 | 按標準執行 | ||
5、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統,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井下移動式抽放泵站應安裝在新鮮風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須引排到地面、總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 |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第6.2條、第6.3條 | 地面查看設計,井下對照檢查。 | 按標準執行 | |
6、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入抽放系統管路,但送出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①利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于30%;②不利用瓦斯時,采用干式瓦斯抽放設備,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0%。 | 《煤礦安全規程》第148條 | 按標準執行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7、井下移動抽放泵站必須實行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供電。移動泵站抽放管路出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①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放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處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②在下風側柵欄處必須設置甲烷斷電儀或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甲烷傳感器。巷道中瓦斯濃度超限時,實現報警、斷電。 |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第6.4條、6.5條 | 井下現場檢查各移動泵站供電、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 按規范執行 | |
瓦斯抽放方法 | 8、必須實施先抽后采或邊采邊抽;按礦井瓦斯來源實施開采煤層瓦斯、鄰近煤層瓦斯、采空區瓦斯抽放;多瓦斯來源的礦井,應采用綜合瓦斯抽放方法。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規劃,每年年底前編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計劃,以確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第7.1條、《基本指標》第6.1條。 | 查抽放設計及落實情況,查抽采計劃及落實情況。 | 按規范、標準執行 |
9、抽放鉆孔布置符合《規范》第7.4條要求。 |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 | 查抽放鉆孔設計及實際施工、驗收情況。 | 按規范執行 | |
10、抽放鉆孔封孔符合《規范》第7.5條要求。 | 查驗收記錄。 | 按規范執行。 | ||
瓦斯抽放管理 | 11、孔口負壓應符合要求。根據經驗,對于非卸壓煤層h鉆負≥13KPa;對于卸壓煤層h鉆負≥6.7KPa;對于采空區抽放,孔口負壓不可太高,以免引起采空區煤自燃。 |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防突細則》 | 地面查閱礦井提供的各類統計臺帳、記錄,現場抽查孔口負壓。 | 按規范執行。 |
12、抽放瓦斯指標:①永久抽放系統年抽放量不小于100萬m3;②移動泵站年抽放量不小于10萬m3。 |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 | 地面查閱礦井提供的各類統計臺帳、記錄。 | 按規范執行 | |
13、煤層經預抽瓦斯后,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基本指標》的要求。 | 《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第4.3條、4.4條。 | 地面查閱礦井提供的各類統計臺帳、記錄,查測定報告。 | 制定計劃分三年逐步按標準執行到位。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14、瓦斯抽放率: ①預抽煤層瓦斯:礦井抽出率不小于20%;回采工作面不小于25%;②鄰近煤層卸壓抽放:礦井抽放率不小于35%;回采工作面不小于45%。③綜合抽放:礦井抽放率不小于30%。④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預抽煤層瓦斯后,突出煤層的瓦斯含量應小于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層瓦斯含量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以下。 同時礦井瓦斯抽采率還應符合《基本指標》第4.4條的要求。 |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 | 地面查閱礦井提供的各類統計臺帳、記錄,季度、年度總結分析報告。 | 按規范、標準執行 | |
15、預抽煤層瓦斯的鉆孔量:符合《規范》第8.6.4條要求。 |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 | 查統計臺帳、記錄,季度、年度總結分析報告。 | 按規范執行 | |
16、圖紙:抽放瓦斯系統圖;泵站平面與管網(包括閥門、安全裝備、檢測儀表)布置圖; ③抽放鉆場及鉆孔布置圖;④泵站供電系統圖。 |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關于加強煤礦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裝〔2007〕188號)。 | 地面查閱礦井提供的各類統計臺帳、記錄,測定報告、總結報告。 | 按規范執行 | |
17、定期測定、收集瓦斯抽放基礎參數,建立瓦斯抽放基本參數數據庫。 | 按有關標準測定。 | |||
18、記錄:①抽放工程和鉆孔施工記錄;②抽放參數測定記錄;③泵房值班記錄。 | 按要求安裝排渣器、自動放水器和計量裝置;鉆孔、鉆場、管路系統等主要作業地點實行掛牌管理,定期測量負壓、流量、濃度等參數。 | |||
19、報表:①抽放工程年、季、月報表;②抽抽放量年、季、月、旬報表。 | 按規范執行 | |||
20、臺賬:①抽放設備臺賬;②抽放工程臺賬;③抽放量臺賬。 | 按規范執行 | |||
21、報告:①礦井和采區抽放工程設計文件及竣工報告;②瓦斯抽放總結與分析報告。 | 按規范執行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必 備 條 件 | 1、有每一水平各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 “規程”第151條 | 應有國家授權單位鑒定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2、礦井應有自燃傾向性報告,生產礦井延深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 “規程”第228條 | 同上。 | 按規定執行。 | |
3、礦井有防塵供水系統,礦井的供水系統的安設應當達到井下采掘點和轉載點。 | “規程”第152條 | 各采掘面、各轉載點有防塵管路,按規定設置三通和閘門并有噴頭。 | 防塵系統的安設應當到達井下采掘工作面和轉載點,水源必須穩定,并能噴霧。防塵消防主管可以合用,必須采用金屬管或有安標的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容量>200立方,管徑要求φ75mm或以上。 | |
4、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有防滅系統,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 ①礦井消防管路系統、消防水池應符合要求。②井下要設消防材料庫,并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工人必須熟悉滅火器材使用方法。③有綜合防滅火措施 | “規程”第218、225、226、228條 | 查有無消防管道,是否按規定設支管與閘門,消防水池容池是否符合要求。 查有無消防材料庫,數量是否符合規程要求,抽查作業工人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查綜合防滅火措施。 |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煤礦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 |
防 塵 管 理 | 1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 ①膠帶斜井和運輸平巷防塵管路每隔50m設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閥門;②供水管路安設應到達井下各采掘點和轉載點。 | “規程”第152條 | 現場檢查,詳細記錄管材、管徑及是否過濾。 | |
2、溜煤眼是否有存煤,溜煤眼是否亦作通風眼。 | “規程”第153條 | 現場檢查確定有無存煤,是否兼用。 | 按規定執行。 | |
3、掘進工作面應濕式打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措施。 | “規程”第17條,《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AQ1020-2006) | 現場檢查是否有防塵設施,是否采取了防塵措施。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防 塵 管 理 | 4、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有凈化水幕。在放炮前后宜沖洗煤壁、頂板并澆濕底板和落煤,在出煤過程中,宜邊出煤邊灑水。 | “規程”第154條,《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AQ1020-2006) | 現場檢查有無凈化水幕。 | 按標準執行。 |
5、溜煤眼、放煤口、轉載點應安設噴霧裝置。 | “規程”第154條 | 現場檢查有無噴霧裝置。 | 按規定執行。 | |
6、是否采取了個人防護。 | “規程”第152條 | 檢查作業人員是否用了個人防護用品。 | 按規定執行。 | |
7、消除浮塵,定期沖刷巷道,不得有煤塵堆積。 |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綜合防塵”第5條 | 長度5m,厚度2mm,飛揚煤塵為煤塵堆積。 | 按規定執行。 | |
8、按國家規定對產生的粉塵進行監測。 | “規程”第740條 | 作業場所粉塵,井下每月測定2次。呼吸性粉塵,采掘面每3個月一次,其他場所6個月一次。定點呼吸性粉塵每個月一次。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6個月測定一次。 | 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可以由縣(區)煤炭管理部門或重點產煤鄉鎮組織測定。 | |
9、推廣使用預先濕潤煤體措施。 | 《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AQ1020-2006) | 地面查閱措施,現場檢查落實情況、粉塵情況 | ||
防 塵 隔 爆 設 施 | 1、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 “規程”第156~157條 | 查閱資料,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是否用了隔爆設計。 | 有煤塵爆炸的礦井要求。 |
2、定期撒布巖粉。 | “規程”第156~157條 | 現場檢查,是否撒布巖粉為合格。 | 按標準執行。 | |
3、隔爆設施安裝的地點、數量、水量,安裝的質量應符合規定。 | “規程”第156、157條 | 按規程現場檢查與查資料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檢查時間符合視為合格。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內因火災防治 | 1、凡開采自燃煤層均要開展對火區的預測預報工作,每周至少觀測一次。觀測地點:采區防火墻、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風巷及其他可能發熱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分,密閉內外壓差、氣溫、水溫等。 | “規程”第247條,《質量標準化標準》防治自燃發火第3條 | 查記錄、查報表、無記錄、報表不全,數據是否齊全。 | 按標準執行。 |
2、消除采區密閉內及其他地點超過35℃的高溫點。 | 《質量標準化標準》防治自燃第4條 | 查記錄,有無高溫火點。 | ||
3、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并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 | 《煤礦安全規程》第230條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4、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嚴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開天窗采煤方法。采用此類方法必須編制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 《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5、在自燃煤層中布置沿空巷道,要編制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 《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6、自燃煤層中所有煤柱的設計,寬度一般不應小于6m,隔離煤柱中不允許掘進巷道。 | 《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7、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石門上方的煤柱。 | 《煤礦安全規程》第231條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8、自燃礦井的主扇風壓不得超過3000Pa(約300mmH2O),已超過者應列礦井通風系統改造規劃。 | 《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9、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 消防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井下消防管路每100m設置三通和閥門;帶式輸送機巷道每隔50m設三通和閥門。 | 《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內因火災防治 | 10、自燃礦井應采取相應的綜合防滅火措施,建立相應的礦井防滅火系統。①一級、二級自燃礦井應建立以灌漿(或注砂)為主,以阻化劑為輔的防滅火系統和預測預報系統。②灌漿材料必須是不可燃材料;③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④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劑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 《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按標準執行。 |
11、注漿系統的布置方式應適應防滅火的具體要求,可采用集中或分區式布置。 | 《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12灌漿系統必須配套,包括制漿、輸漿和灌漿,及供料、供水等設備。 | 《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13、灌漿系統應有防止跑水、跑漿和輸水、防凍等措施。 | 《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14、開采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裝備以下儀器:①檢測CO、CO2、CH4、O2的便攜式檢測儀表和現場氣體取樣裝置;②測定水溫、空氣溫度、濕度、風速、氣壓及壓差的儀表。 | 《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15、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 《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16、每處火區都有建立符合規程的火區管理卡片。 | “規程”第247~249條,《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
17、啟封火區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 “規程”第247~249條,《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 | 查措施,查記錄,現場檢查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外因火災防治 | 1、井下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 “規程”第10條 | 查礦井的入井驗身記錄 | |
2、進風井口應設防火鐵門,如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 “規程”第219條 | 查措施及執行情況,實地勘察有無防火鐵門。 | ||
3、井上、下絞車房、風機房、礦燈房、變電所等主要場所和井下主要硐室每處配備鐵锨、砂箱和2臺以上合格的滅火器。 | 贛煤安字[2004]21號文 | 現場檢查其配備數量、滅火器是否符合要求。 | ||
4、木料場、矸石山離進風井的距離應符合“規程”規定:①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進風井不小于80m;②木料場距矸石山不小于50m;③矸石山、爐灰場不得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上風側。 | “規程”第216條 | 實地測量。 | ||
5、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 “規程”第220條 | 實地測量。 | ||
6、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必須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材料,并進行永久性封閉。 | “規程”第120條 | 井口發現煙頭即為有明火。 | ||
7、井底車場、井下機電硐室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 “規程”第121條 | 現場勘察支護情況。 | ||
8、井下和井口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主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措施。 | “規程”第121條 | 現場檢查井口明火情況。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必 備 條 件 | 1、礦井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統。 | “規程”第278條、280條 | 檢查礦井各水平水泵型號及臺數,排水管路型號及趟數,計算礦井泵排和管排能力必須滿足規程要求;輸電線路、配電設備額定容量必須滿足排水要求。水倉容量滿足要求,并設主副水倉,若水倉容量滿足要求,但無主、副水倉的必須改造。 | 礦井主要排水設施(排水設備、水倉)的排水能力滿足礦井最大涌水量要求,有備用主排水泵。直接受地表降水影響的礦井,地面應當有排水設施。采用平峒上山開拓的礦井能用自流的方式排水的可不裝備排水設備。 |
2、有水患威脅的礦井有探放水設備。 | “規程”第292條 | 檢查探放水設備型號、臺數,完好情況。 水害威脅礦井無探放設備或不能滿足需要本項不合格。 | 有水害威脅的礦井,探放水措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要求,至少2套完好的探放水設備,且其探水能力能夠滿足“超前距”的要求。 | |
防 治 水 管 理 | 1、加強水文地質調查工作,各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資料或水患情況分析,查清礦區范圍內含水層、老窯積水、采空區積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水文地質情況。 | “規程”第251條,《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 | 查閱水文地質資料或水患情況分析。 | 按規定執行。 |
2、煤礦應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 檢查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計劃。 | |||
3、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水害隱患嚴重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 | 查看防治水機構成立文件,并檢查其工作計劃及落實情況 | |||
4、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方針,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必須標繪井下各積水區的積水范圍、外緣標高、探水警戒線及相鄰礦井情況。 | “規程”第260、251條 | 檢查采掘工程平面圖是否標明積水區,積水巷及相鄰礦井和廢棄的老窯情況。 | ||
5、在地面及其它水體下或承壓水上開采存在水害威脅的礦井應有按審批權限批準的開采設計和安全措施。 | “規程”第79、270、264條 | 查閱審批文件。 | 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強含水層承壓水威脅的煤層和區域進行采掘作業。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6、各類防水煤柱的留設并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嚴禁開采各類防水煤柱。 | “規程”第79、270、264、265、259條 | 查閱各類防水煤柱留設是否符合要求,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圖上。檢查有關開采防水煤柱情況。 | 按標準執行 | |
7、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 《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 | 查閱礦井相關證件,對照檢查 | 按標準執行 | |
地 面 防 治 水 | 1、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同時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數量的防洪搶險物資。 | 《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 | 檢閱礦井自檢記錄。 | 按標準執行 |
2、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有防、疏、排措施。 | “規程”第255條 | 檢查井口及工業場地標高及歷史最高洪水位。如井口及工業場地低于歷史最高洪水位,應有措施。 | 按標準執行 | |
3、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滲入井下時必須采取措施 | “規程”第256條 | 檢查地表水潰入井下措施。 | 按標準執行 | |
井 下 防 治 水 | 1、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設立防水閘門,其設施和使用符合要求。 | “規程”第273條 | 防水門主要檢查:①是否定型設計;②護碹是否注漿加固;③軌道、架空線、管路、電纜、篦子門等是否符合要求。 | 按規定執行 |
2、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采掘工作面受各類水害威脅時,必須編制專門的探放水設計,設計中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工作應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措施執行,探放水超前距必須符合“規程”規定的要求。 | “規程”第286、287條,《礦井文地質規程》第30、31、32、34、35、28條 | 檢查探放水設計,是否符合規定,現場檢查是否按設計探放水,超前距必須滿足要求。 | 按規定執行 | |
3、新開拓水平排水系統未建立、完善之前,不得進行生產,不得布置受老空區、承壓水威脅的掘進面作業。 | 《江西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實施意見》 | 現場檢查新水平排水系統完善情況 | 按標準執行 | |
4、探放老空水,必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于探水點位置時,只準打鉆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撤出探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 “規程”第292條 | 查閱礦井的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及落實記錄。 | 按標準執行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必 備 條 件 | 1、礦井提升使用礦用提升絞車,且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裝設齊全。 | 《規程》第427條 | 現場檢查。 | |
2、立井升降人員應當使用罐籠或乘人間的箕斗并裝設防墜裝置,斜井垂深超過50米的,應當使用機械運送人員裝置。提升裝置必須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 | 《規程》第383條,第366條 | 現場查防墜器試驗記錄。立井提升人員未使用罐籠或乘人間箕斗,防墜器未設或未作試驗者,斜井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試驗報告,防墜器未作試驗者,定整個提升系統不合格。其他機械裝置必須定期檢測檢修 | 帶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不能用于人員提升;提升絞車必須保護齊全;由有資質檢驗機構檢驗,并提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禁止使用KJ1600/1220單筒纏繞式礦井提升機。 | |
3、井下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使阻燃膠帶。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 《規程》第373條 | 凡使用非阻燃帶或未裝設保護裝置者,定整個提升運輸系統不合格。 | 2、主要考核防滑保護、堆煤保護、防跑偏保護等。 | |
4、使用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 《規程》第452條 | 按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文件執行。 | 在用大型設備不屬于強制淘汰產品經檢測能滿足安全生產性能的,暫可繼續使用 | |
提 升 | 一、滾筒及天輪 1、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同鋼絲繩的直徑比,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必須符合下列要求:①井上提升裝置的滾筒和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80d;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d。②井下提升絞車的滾筒和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d,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40d。③立井天輪、主動磨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直徑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a、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小于1200;b、井下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900。 | 《規程》第416條 | 現場檢查計算,或查閱計算書。 | 按規程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二、 鋼絲繩 1、單繩纏繞式提升設備用的鋼絲繩,在懸掛時的安全系數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專為升降人員用的不得小于9; ②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和混合提升時,不得小于9;升降物時不得小于7.50; ③專為升降物料用的不得小于6.50; ④磨擦輪式提升裝置按《規程》應符合要求; ⑤傾斜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按《規程》第400條驗算,應符合要求。 | 《規程》第400條 | 查閱計算說明書、查鋼絲繩的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保證書和煤安標志。 | 按規定執行。 |
2、提升鋼絲繩是否按規定進行強檢 ①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②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經過一年進行試驗一次,以后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 《規程》第399條 | 查閱檢驗報告,查閱掛繩時間。 | 按規定執行。 | |
3、鋼絲繩日常檢查是否規范,檢查工具是否齊全 ①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記入鋼絲檢查記錄本內 ②出現下列情況,鋼絲繩必須更換a.各種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同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規定時必須更換;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為10% b.提升鋼絲繩直徑減小到10%(含防墜器制動繩、運人皮帶鋼絲繩) c.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d.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或繩徑變細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 | 《規程》第404、405、406、407、408條 | 查閱鋼絲繩記錄簿。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三、 連接裝置 1、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2、礦井應使用合格的插肖和保險鏈。 | 《規程》第412條 | 現場檢查,查檢驗記錄資料 | 探傷工作由企業根據需要及時安排,未探傷的必須整改。 |
四、 鋼絲繩固定與纏繞 1、滾筒上纏繞兩層或兩層以上鋼絲繩時,滾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應為鋼絲繩直徑的2.50倍。 2、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必須有特備的上下卡繩裝置,不得系在滾筒軸上。 | 《規程》第420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五、提升系統速度是否符合要求,斜井巷內升降人員或用礦車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最大速度不得超過5m/s,專用人車的運行速度不得超過人車設計最大允許速度。立、斜井提升人員的加減速度,必須符合規程規定。 | 《規程》第424條,425條,第426條 | 查檢驗報告或計算說明書,查絞車的最大速度和加減速度,查驗人車運行速度。 | 按規定執行。 | |
六、制動閘 1、提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制動作用。并同時自動切斷提升裝置電源。 | 《規程》第428條 | 現場檢查,試驗緊急制動開關,是否動作可靠。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2、對磨擦輪式提升絞車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制動除滿足規程第431條和第432條規定外,還必須滿足防滑要求。 | 《規程》第433條 | 查計算書,檢測報告 | 按規定執行。 |
七、提升各種保險裝置 保險裝置必須有:①防止過卷裝置;②松繩保護裝置;③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④減速功能保護裝置;⑤防止過速裝置;⑥閘瓦間隙保護裝置;⑦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⑧限速裝置;⑨滿倉保護裝置。 | 《規程》第427條 | 現場檢查或查閱測試報告(根據提升方式和提升速度的不同,大小礦井按實際情況進行裝備,如:非箕斗提升,可不裝備滿倉保護裝置,提升速度在3m/s以下的礦井可不裝備限速保護裝置等),檢查提升裝置各種保險裝置是否齊全,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 應當檢驗合格,并保持可靠 | |
八、提升信號與通信設施 1、提升信號應具有聲光性能。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口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 2、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相閉鎖; | 《規程》第479、393、394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九、提升容器 立井: 1、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包括帶有乘人間的箕斗)應符合:①有牢固的扶手;②有罐門或罐簾。罐門不得向外開,罐簾固定牢靠,間距和高度符合要求;③提升礦車的罐籠必須裝設阻車器;④罐籠內每層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 | 《規程》第381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2、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诽嵘仨毑捎枚ㄖ匮b載。 | 《規程》第382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3、升降人員和帶乘人間的箕斗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 《規程》第383條 | 查試驗記錄,或檢測報告。防墜器未裝設或未作試驗者,整個提升系統定為不合格 | 按規定執行。 |
*斜井: 1、主副井、垂深超過50米的傾斜井巷采用機械運送人員,使用人車的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 | 《規程》第366條 | 查試驗記錄。人車無防墜裝置,或無試驗記錄整個斜井提升系統為不合格。 | 按規定執行。 | |
2、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 | 《規程》第412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3、斜井提升嚴禁蹬鉤行人。 | 《規程》第372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4、傾斜井巷運送人員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運人前,必須先放一次空車。 | 《規程》第367條 | 查制度,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斜井鋼絲繩皮帶: 運送人員的鋼絲繩皮帶應遵守: 1、在上下人員約20m區段內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直距離不小于1.4m,行駛區段內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m。 2、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于4m。 3、上、下人員的地點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m,寬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欄桿。 4、下人地點應有標志或聲光信號。 5、在距下人區未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6、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防墜入煤倉的設施。 7、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8、應設有斷帶保護裝置。 | 《規程》第375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十、井筒裝備 *立井 1、提升容器與容器之間,以及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符合規定。 2、罐道磨損不超限,罐道同罐耳之間間隙符合規定。 3、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罐道和其它裝備堅固無銹蝕。 4、過卷和過放距離符合要求,井窩無雜物、無積水。 5、提升速度大于3m/s時,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托罐裝置能將撞擊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托住。 6、立井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井底、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 7、鋼絲繩罐道的剛度符合規程要求,罐道繩符合要求。 | 《規程》第384、385、386、387、389、396、397條 | 現場檢查,查檢測記錄,查閱設計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斜井: 1、跑車防護設施齊全?!耙黄氯龣n”的位置設置符合要求。 2、井筒軌道鋪設符合質量標準要求 3、托繩輪(地滾)數量設計合理,轉動靈活。 4、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 5、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 6、運送人員的斜井各車場設有空間足夠的候車室。 7、運送人員的斜井中,必須裝設使跟車人或乘坐人員在運輸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絞車司機發出緊急信號的裝置。 | 《規程》第369、370、371條 | 現場檢查,查閱設計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
*主提升鋼絲繩皮帶:1、鋼絲繩牽引必須設置以下保護,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①過速保護;②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③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④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⑤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2、在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制動閘,且性能符合要求 | 《規程》第374條 | 現場檢查,查測試記錄。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提 升 | 十一、提升系統管理 1、提升絞車、提升容器(罐籠、箕斗、礦車)鋼絲繩等均必須具有煤安標志。 |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6號、8號令《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查閱產品的安標號,并與實物相符。 | 按規定執行。 |
2、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 《規程》第392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3、提升裝置的各部分,每天必須有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檢查和處理結果留有記錄。 | 《規程》第391條 | 查閱記錄 | 按規定執行。 | |
4、主要提升裝置應具備齊全資料: 圖紙資料:制動系統圖、電氣系統圖; 提升裝置技術特征資料: 檢查、檢驗記錄簿:提升裝置(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檢查記錄簿、鋼絲繩記錄簿、安全保護試驗記錄簿、事故記錄簿、交接班記錄簿; 制度: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操作規程。 | 《規程》第436條 | 現場檢查,查圖紙、資料、制度等。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運 輸 | 一、 軌道運輸 1、電機車的適用范圍必須符合《規程》347條的規定 2、列車和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3、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撤砂裝置中,任何一項不正?;蚍辣糠质シ辣阅軙r,都不得使用。 4、架線的懸掛高度、軌道質量必須符合《規程》有關要求 | 《規程》第347、351、349、356、353、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二、平巷運送人員 1、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2、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 《規程》第359、360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三、人力推車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嚴禁放飛車。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各種車輛兩端必須設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0mm。 | 《規程》第362、363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空壓機 | 一、必須安裝地面壓風系統,壓風管路和閥門布置到每一掘進作業地點 | 安監總煤行【2007】167號 | 現場檢查,查校驗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二、 壓力表、安全閥、風包 1、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準,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壓力的1.1倍。 2、壓縮機的風包,應設在室外陰涼處。井下固定式壓縮機和風包分別設在2個硐室內。風包上必須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并有檢查孔。在風包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于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為空壓機工作壓力的1.25-1.4倍。 | 《《規程》第437條規程》第438條 《規程》第439條 | 現場檢查,查測試記錄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空壓機 | 三、 空壓機溫度 1、空壓機的排氣溫度,單缸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 2、空氣壓縮機吸氣口必須設置過濾裝置。 3、空氣壓縮機必須使用閃點不低于215℃的壓縮機油。 | 《規程》第438條 | 現場檢查,查有關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四、 保護設施 1、使用油潤滑的空壓機必須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顯示裝置。 2、水冷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裝置。 3、壓縮機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4、風包應裝設超溫保護裝置,超溫時可自動切斷電源和報警, 5、有壓力表和安全閥。 | 《規程》第437、438、439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其 它 機 械 設 備 | 一、井下皮帶 1、使用抗靜電的阻燃皮帶; 2、采用滾筒式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裝設下列保護:①防滑保護②堆煤保護③防跑偏裝置④溫度保護⑤煙霧保護⑥自動灑水裝置; 3、在機頭和機尾處設防止人員接觸的防護欄; 4、帶式輸式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5、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 | 《規程》第373條 | 查閱進貨資料,查膠帶阻燃情況,查保護是否齊全,動作是否可靠。查防護設施。有使用非阻燃帶者,提升運輸壓風系統不合格。 | 按規定執行。 |
二、礦井固定設備(通風機、主排水泵、壓風機)必須合格,均有檢測檢驗合格的報告 | 《江西省煤礦安全程度評估標準》(贛煤安字[2004]6號) | 查閱檢驗報告與實物對照是否相符 | 按標準執行。 | |
三、采區機械設備 上下山絞車、小水泵、局部扇風機、刮板輸送機、裝巖機等設備必須完好標準要求。 | 《江西省煤礦安全程度評估標準》(贛煤安字[2004]6號) | 現場檢查,根據設備完好標準進行抽查。 | 按標準執行,礦務局、礦季度檢查資料、礦井日常檢查資料和評價(估)檢查相結合。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必 備 條 件 | 1、礦井應有雙回路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 《規程》第441條 | 供電沒有雙回路,6萬噸以下的礦井沒有備用電源者,整個供電系統定為不合格。 | 備用電源容量滿足通風、排水、立井提人絞車的要求。 |
2、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或由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發電機中性點不得直接接地。 | 《規程》第443條 | 向井下供電的變壓中性點接地者,或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接地者,則整個供電系統定為不合格。 | 按規定執行。 | |
3、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低壓橡套電纜必須使用阻燃的四芯有安標的電纜,供電系統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 | 《規程》第444、457、482至487條 | 使用非阻燃的三芯電纜,有安標井下電氣設備選型不符合防爆要求,井下供電系統無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者,定整個供電系統不合格。 | 按規定執行。 | |
4、通達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主要作業地點的通信系統。 | 478條 | 現場檢查,沒有通信系統本項不合格。 | 按規定執行。 | |
供 電 系 統 | 1、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的供電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絞車,抽放瓦斯泵房、移動抽放泵站應有雙回路供電。 | 《規程》第442條 | 現場檢查 | 高瓦斯礦井低壓下井的應當有三路符合要求的電纜向井下供電。 |
2、地面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所的高壓饋電線上,應裝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 | 《規程》第457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3、井下低壓饋電線路上,裝設可靠的檢漏保護裝置,并有每天的試驗記錄。 | 《規程》第455、457條 | 現場檢查,查試驗記錄 | 按規定執行。 | |
4、井下配電網絡應裝設過流和短路保護裝置 | 第456條 | 現場檢查:查圖紙、查計算整定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
5、井下應形成完善的保護接地系統 | 《規程》第482~487條 | 查:①主接地極的敷設,斷面尺寸②接地母線截面尺寸③局部接地極制作情況④設備、電纜接連線是否符合要求⑤接地網、接地連線電阻的測試記錄。 | 按規定執行。 | |
6、手持式電煤鉆必須使用電煤鉆綜合保護器,每班要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 《規程》第457條 | 現場檢查:綜合保護器的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等功能是否可靠;輔助接地極的敷設是否符合要求;每班試跳記錄簿。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電 器 設 備 | 1、井下電氣設備選用必須符合《規程》第444條和《煤礦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及裝備通用安全技術要求》第5.2條的要求 | 《規程》第444條、《通用安全技術要求》第5.2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2、井下電氣防爆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 | 《規程》第489條,《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第13條 | 按煤礦防爆標準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3、電纜的選用、連接、敷設應符合要求 | 選用:《規程》第467條 連接:《規程》第472條 敷設:《規程》第468條 | 現場檢查,查產品合格證和煤安標志,查“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電纜外皮有無破損。 | 按規定執行。 | |
4、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 | 《規程》第454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5、容易碰到的裸露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防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 《規程》第447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照 明 通 訊 信 號 | 1、井下不得使用明火明電照明。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照明綜合保護器配電。 | 《規程》第480條 《規程》第10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2、井底車場、機電硐室、運輸調度室、候車室等場所應有足夠照明,地面通風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3、配備雙光源礦燈,并保持完好,不得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和玻璃破裂等情況,礦燈必須裝有可靠保護裝置。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應比經常用燈人數多10%。 | 《規程》第473、475條。 《礦燈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7957-2003)、《關于加強煤礦礦燈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字〔2005〕30號)。 | 現場檢查。井下抽查、礦燈房檢查、查礦燈煤安標志。 | 按規定執行。 | |
4、礦內外,井上下通訊暢通:主要機房、機電硐室、井底車場、采掘工作面等應安裝電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礦井地面變電所、地面抽風機房的電話應能與調度室直接聯系。 | 《規程》第478條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第15條 | 現場檢查 | 通訊線路不得有明接頭。 | |
5、電氣信號應具備有同時發聲和發光,重要信號附近,應標明信號種類和用途。 | 《規程》第479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辦法 | 執行說明 |
地面 變電 所和 井下 機電 硐室 | 1、地面變電所安全管理應符合要求: ①安全管理制度應有: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停送電制度等; ②警示明顯,事故記錄簿齊全; ③供電系統圖、緊急拉閘順序圖表、巡回檢查圖表齊全; ④接地保護、滅火器材、防雷、通訊絕緣用具等安全設施齊全。 | 依據評價導則,參照煤礦質量標準化要求。 | 現場檢查,查制度,查圖紙資料,查安全設施 | 按規定執行。 |
2、井下機電硐室應符合要求: ①井下機電硐室應砌碹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②井下中央變電所應設有向外開的防火鐵門;③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應設2個出口,硐室入口必須懸掛有警示牌;④中央變電所的地面標高比井底車場標高高出0.5m;⑤硐室內應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井下供電系統圖,供電系統圖的繪制應符合《規程》第450條的要求;⑥采區無人值班的變電所應關門加鎖;⑦硐室內的設備必須編號、標明用途,并有停送電的標志。 | 《規程》第460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50條、第465條 | 現場檢查;查制度、查圖紙資料、查安全設施 | 按規定執行。 | |
供 電 管 理 | 1、屬于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井下電氣設備應具有煤安標志。 | 《規程》第452條、《關于公布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1〕 109號)。 | 現場檢查:查閱設備清單(含設備名稱、型號、配套電機功率、臺數、使用地點、煤安標志號等) | 按規定執行。 |
2、高低壓電氣設備、電纜、絕緣油的檢查、調整、試驗應符合《規程》第490條規定 | 《規程》第490、491條 | 現場檢查:查閱記錄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
3、井下檢修、搬遷、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規程》規定,礦井應制訂停送電制度。 | 《規程》第445、446條 | 現場檢查,查閱檢修記錄 | 按規定執行。 | |
4、圖紙資料齊全。除應有井下供電系統圖外,還應有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通信系統圖。 | 《規程》第450條,江西煤監局制定的《發證條件執行說明》 | 現場查閱圖紙資料 | 按標準執行。 | |
5、不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 |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 | 對照目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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