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塵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10-03-05 19:11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一、礦長對全礦綜合防塵工作全面負責,技術負責人對全礦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各業務管理部門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綜合防塵負直接管理責任。 二、礦辦公室是礦井粉塵防治工作的技術業務主管部門,設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礦井綜合防塵技術業務管理工作,編制全礦防塵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各施工隊、班組落實和執行綜合防塵措施。 三、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時,要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一次煤塵爆炸試驗,試驗結果應及時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采取針對性的防治措施。 四、新開工的采掘工作面,在編制作業規程或措施時,必須編制綜合防塵措施,否則不予通過;采掘工作面沒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的一律不準生產。 五、各施工隊或班組必須按《煤礦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中防治煤塵有關規定完善井下防塵設施,并做到勤檢查、勤維護,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和使用。 六、掘進工作面放炮作業時,必須采取濕式鑿巖,放炮后灑水,定期清掃煤塵、沖洗巖幫和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并堅持使用水泡泥。 七、采煤工作面放炮、出煤時,要采取濕潤煤層措施。 八、礦每月對防塵工作進行一次考核檢查,年底進行綜合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