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教育制度
企業安全教育制度 建國以來,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產業部門為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工作陸續頒發了一些法規和規定。<勞動法>不僅規定了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培訓的義務和職責,同時規定了‘‘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企業法>把“企業應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作為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煤炭法>、<鄉鎮企業法>、<塵肺病防治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中,也都對勞動保護教育制度予以規定。為了貫徹國家法規的規定,原勞動部于1989年12月頒發了<鍋爐司護工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1991年9月頒發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1991.年9月頒發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1995年頒布了(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1999年7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